法官检察官在高校从事教研工作并不是完全个人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法官检察官在高校从事教研工作并不是完全个人行为
本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朱宁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对有关此次修订为何会允许法官检察官在高校兼职等问题作出回应。
“我们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作了现在的规定。”王爱立介绍说,一是法学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对法治专门人才的培养作出专门部署。二是实践中相关部门实施了高等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互聘“双千计划”。此外,其他一些国家虽然对法官、检察官的活动,尤其社会活动有严格要求,但是对和法学院之间的学术交流也是允许的。
王爱立强调说,修订后的两法并不是从兼职的角度作出规定,而是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官、检察官到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作出规范,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实践性教学和研究工作,发挥实践知识丰富的特长。“现在的规定,有利于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发挥法院、检察院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而言,也是有利于提高其素质的。”
王爱立指出,理解这个问题,还要结合其他条款一并统盘去看。首先,两法对法官、检察官的兼职都有严格的限制。其次,法官、检察官到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并不是完全的个人行为,有的是根据组织需求,单位有计划地进行的统一选派,个人确实因为工作需要,也要经过单位批准。最后,法官、检察官到高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还要符合关于兼职数量等要求的相关规定。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