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加快立法进度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加快立法进度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推动解决执行难从基本解决到切实解决委员建议
□ 本报记者 张红兵
4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从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必须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长效机制。既需要加快推进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还需要加强法院审判和执行队伍建设。
加快强制执行法立法进度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国法院系统为基本解决执行难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也付出了不少的代价,仅执行干警牺牲在工作岗位上的就有51名。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说,现在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角度来构建我国的执行制度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了立法规划。建议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时,要从大的方面、结构上、执行工作的整体布局上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
对如何构建高效执行制度问题,江必新说,执行难的核心问题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财产难找难查。他建议由政府统一掌握财产信息,这样不仅除了方便执行,还有利于社会管理、征税管理等。
韩梅委员和欧阳昌琼委员希望加快推进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度。韩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对执行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攻关,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将行之有效的成果经验和工作机制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推动解决执行难从“基本解决”向“切实解决”转变,打通司法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报告指出,经过三年的攻坚克难,已基本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委员们普遍认为,应总结过去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
鲜铁可委员说,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构建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别是要重视用法律武器解决执行难问题,尽快将近几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中探索的一系列有效的做法总结出来,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过程中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在执行方面有专门系统的法律可依。
韩梅建议,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推进“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加快执行信息化平台建设,拓展网络查控系统。
李锐委员提出深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加强同协助单位的网络对接和信息共享,将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嵌入业务流程,更多实现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要逐步实行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全部公开,让当事人、律师等更多了解、理解、参与执行工作。要加大执行宣传力度,推动在全社会进一步协调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邢界红建议,建立执行协调会制度,由各地各级党委领导,每年定期组织各协作部门召开执行的协调会,针对各地各级具体情况部署执行联动威慑的具体协作措施,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中的强制性措施。
修订破产法规范个人破产制度
据了解,在执行难案件中,执行不能的案件约占40%,被执行人当中约有50%是个人。
欧阳昌琼委员建议,适时推进企业破产法的修订。申请破产既是强制执行的有效手段,也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在还没有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因此建议对个人破产问题作出法律规范,将现行企业破产法修订为破产法,既规范企业破产,也规范个人破产。
张苏军委员指出,在制度上也要把个人破产立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大量的执行案件是涉及个人的,而不是涉及企业的。现在的破产法只是涉及到企业,没有涉及到个人,所以用现在破产法来说,只能把涉及企业的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彻底解决。应该把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提上议程,至于是制定个人破产法,还是在修改现行破产法的时候,把个人破产制度吸纳进去,这两种路径都可以,否则的话,没有个人破产法的话很难彻底解决,或者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之后,对年轻人实际上是给了东山再起、涅槃重生的机会,这也是建立创新型国家,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不光是破的问题,破产实际上是破中有立,是这样一个制度。要抓紧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不仅仅是强制执行的制度。”张苏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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