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年内对两起重大产权案作出再审判决
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一年内对两起重大产权案作出再审判决专家解读
● 从张文中案到顾雏军案,这两起案件的改判,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 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过去被定罪的情形,应当认真审查证据,看证据形成的链条能否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如果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确实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依照当时刑法规定成立犯罪,那么也要依法予以确认
□ 本报记者 陈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顾雏军案作出再审宣判。去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文中案,改判张文中等人无罪。在一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对两起重大产权案件作出再审判决。
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不仅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还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
对此,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精神,也折射了国家依据刑法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两起产权错案再审改判
彰显有错必纠法治精神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判决称: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
2008年1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顾雏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4月10日,广东省高院对顾雏军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顾雏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3年后,顾雏军刑满释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称,决定对顾雏军案启动再审,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直接提审。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剑波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顾雏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宣判时撤销了两项罪名,减轻了一项罪名的量刑,彰显了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
“另外,从再审结果来看,顾雏军一案的改判,折射出国家依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护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用法治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王剑波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针对此案撰文说,顾雏军案再审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再审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撤销了其所涉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因原审适用罪名不当,危害结果证据不足,再审撤销了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因有从轻情节的存在,再审减轻了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做到了“全部错全部纠、部分错部分纠”,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司法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开开庭宣判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文中案的罪名均不成立,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集团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张文中,物美控股集团创始人。2008年10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文中提出上诉。
2009年3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张文中在2013年得以刑满释放,于2016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于2018年5月等来改判无罪的结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晓亮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从张文中案到顾雏军案,这两起案件的改判,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