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险湖南编制虚假文件等两宗违法遭罚 6人遭警告
华安财险湖南编制虚假文件等两宗违法遭罚 6人遭警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湘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财险”或“华安产险”)湖南分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以及当事人赵岳龙、廖青、刘湘军、刘航远、谢佳妤、代建斌存在违法行为。其中,华安产险湖南分公司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赵岳龙、廖青、刘湘军、刘航远、谢佳妤负直接责任。华安产险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代建斌负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决定:
对华安产险湖南分公司罚款17万;对华安产险张家界中支罚款20万元;对赵岳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廖青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对刘湘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刘航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谢佳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代建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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