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中国 >

该怎么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逃债工具?

2019-07-19 02:07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该怎么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逃债工具? 一种说法 无论我们多么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7月16日,

  该怎么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逃债工具?

  一种说法

  无论我们多么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站在“大市场退出”的角度,分别强调自愿解散退出、破产退出、强制解散退出及特定行业退出等四大体系。

 

  人类文明进化史,也是一部对债务人的宽恕史

  不出意料,对该方案,公众更聚焦于“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一节,对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落地,做了各种各样的解读和分析。其中有种声音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能成为债务人逃债的工具。

  这个观点本身,基本符合非专业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知。按照传统观点,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债务永远是不可豁免的。在此情况下,看破产制度总难免有“瓜田李下”之感:无论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凡经过破产宣告,在满足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剩余债务自然不用再偿还。既然事实上不用再偿还,那斥之为逃债、赖账,似乎也无可厚非。更何况,在当下,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形并不稀罕。

  债务不可豁免这一理念,属于人类荒蛮时代的遗迹。在古代,人类社会对于债务人的态度,十分严苛。无论是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3表对债务人的拘捕、羁押、出卖和屠杀,还是英国直到19世纪还存在的债务人监狱,都是这一荒蛮期的见证。这种一抓乃至一杀了之的做法,极大地抑制企业家精神的孕育,也成为阻止商业文明发展的绊脚石,当然更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

  可以说,人类文明的进化史,也是一部对债务人的宽恕史。这也是为什么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对债务人的宽恕、原谅乃至拯救,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也成为包括个人破产制度内破产法体系的底色。放眼寰宇,债务清理制度或许千差万别,但这种底色,却是个人破产法的最大公约数之一。

  打好组合拳,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但无论我们多么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正面价值,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警惕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可能性,必须全方位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在我看来,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构过程中,打出几个方面的“组合拳”,尤显紧迫。

  首先,加强对欺诈性破产的惩罚力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底色,是将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泥淖中解救出来。而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实现逃废债,恰恰是对个人破产法的滥用,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侵犯。

  纵容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欺诈性破产,其对商业社会的伤害或许比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还大。这恰恰是我国现在破产刑法体系中最弱的一环。

  我国现行《刑法》第162条之二和《企业破产法》第131条,尽管都有通过刑事手段惩罚欺诈性破产的相关规定,但相关规定失之于粗疏宽泛。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缺乏相应的审查和甄别机制,即便有蛛丝马迹,也缺乏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检控。

  这种缺失,导致这一破产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破产法上的“睡美人条款”。至少在过去十多年间,全国因为欺诈性破产而受到惩治的债务人,少之又少。

  而纵观各国破产法,对滥用破产行为严防死守、严厉惩罚,无疑都是确保破产法律体系对债务人恩威并施的重要保障。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中,应明确破产行政机构、破产管理人的检控义务,既拯救诚实债务人于水火,也让欺诈性债务人无遁形之地。

  第二,建立对债务人的监督体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在特定期限内,将债务人置于监督之下,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大共性。也就是说,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三到五年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完全豁免,进而恢复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而在监督期内,不仅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其政治权利能力也可能受到限制,比如,在我国民国时期的宪法或宪法草案中,就有破产者不得当选为民意代表的规定。

  这次《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及破产行政机构设置问题。这一监督职责的实施,不大可能由法院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群体来实现。最可能的选项,还是由破产行政机构实现。与此对应的是,在债务人的约束体系中,不仅要有对欺诈性破产的刑事惩罚体系,也需要有对监督期内违反法定规则的责任体系。

  第三,建立免责例外和不可豁免债务体系。要防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必须要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明确列举不可豁免的债务体系。

[ 编辑: 运营BX01 ]

中国金融领域第一媒体

更多服务
友情链接

京ICP备11011451号-1

举报热线:(010)12377

举报邮箱:xinhua_ljzjr#ljzjr.cn(#替换@)

合作QQ:1447260813

中国金融时报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0 - 2018 ljzjr.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