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能否成为庭审实质化良药
当庭宣判能否成为庭审实质化良药
◆ 二审案件当庭宣判较多一审则较少
◆ 避免庭外力量干扰增强判决公信力
◆ 促使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提高效率
◆ 更追求事实清楚适法准确效果最优
本报记者 张晨
近日,歌手林俊杰被侵权案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庭依法作出当庭宣判,判决广州两家胡桃里餐厅赔偿林俊杰经济损失5.5万元。
当庭宣判是指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及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于审判期日,经法定程序审理后,直接依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发表的意见,当庭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刑罚。
目前,当庭宣判是否已在我国普及?能否成为庭审实质化的良药?带来了哪些影响?对法官提出哪些要求?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工作者。
刑事速裁案件当庭宣判率居高,一审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案件当庭宣判率偏低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庭宣告判决、定期宣告判决两种方式。”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解释说,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以及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未明确两者何为原则、何为例外。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33条指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早在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专门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据统计,截至2018年10月,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案件数,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70%左右,当庭宣判率达9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25%左右,当庭宣判率为79.8%。
最高法《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前不久,备受关注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二审便是当庭宣判的。
“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的比较多,一审案件当庭宣判的则较少。”万毅说,当庭宣判的核心要件必须是庭审与宣判具有紧密的时间接续性。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退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于评议结束后恢复庭审,由审判长当庭宣判。
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为例,今年上半年,江津区法院当庭宣判率27.52%,其中,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84.93%。也就是说,除刑事速裁案外,其他一审案件当庭宣判率偏低。
当庭宣判避免了庭审走过场现象,法官更加追求案件
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和社会效果最优
“对于控辩双方而言,当庭宣判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同时,也提升了控辩双方对庭审的实质性参与,公诉人由此承担了更为实质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人、辩护人也将得到更为充分有效的举证和质证机会。”万毅告诉记者,当庭宣判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庭外力量对审判的干扰,降低了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增强了判决的公信力。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韶关市浈江区东联精工电线厂诉被申请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原审第三人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并当庭宣判。这在最高法巡回法庭中已不是什么新鲜事。
早在2017年,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就大力提倡当庭宣判,提出当庭宣判是原则,不当庭宣判是例外。
“最高法四巡巡回区包括河南、山西、湖北、安徽4省,面积大,人口多,仅今年上半年,收案数达到2059件。”最高法四巡副庭长包剑平告诉记者,在6个巡回法庭中,四巡的收结案量均居首位。
庭审实质化改革是对最高法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回应。
万毅认为,由于当庭宣判削夺了法官休庭后通过阅卷进行默读审判的机会,因此,即便法官庭前已接触卷证,但考虑到案件要求当庭宣判,仍然需要集中精力当庭查明案件事实,更加关注和重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活动以及双方在法庭辩论中提出的各种意见,这就使得庭审过程自然导向实质化,避免了走过场等虚化和虚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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