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中新社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 张素 王祖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联合发布两部司法解释,旨在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资料图:股民用手机关注股市。 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两部司法解释分别为《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介绍说,《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其中,“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分别是:“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俗称“老鼠仓”。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指出,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加大惩处力度,明确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人民币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为公安机关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中国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说。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认为,两部司法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认定标准,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证监会将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完)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