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青山千万重,看森林法如何大修?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题:守护青山千万重,看森林法如何大修?
新华社记者胡璐
森林法修订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旨在以立法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在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的今天,保护森林资源、扩大国土绿化面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用健全的法治守护万重青山,修改森林法正当其时。
生态优先,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
专业人士表示,尽管近年来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国总体上仍然缺林少绿、生态脆弱,森林数量偏少、质量不高。此次修改森林法,坚持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了林地保护。
草案明确林地的概念,设定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规定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的总量控制指标,确保林地面积不减少。还完善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并将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临时使用林地制度上升为法律。
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的不同,实践中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异化的政策管理措施。此次法律修改将这一成熟可行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草案规定了划定公益林的标准、划定主体,明确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但是应当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要的是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草案新增“监督检查”一章,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等内容。
“修改森林法,强化政府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促使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有利于保障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稳步提高,增强森林生态功能。”这位专业人士说。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副主任杨朝霞表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拓展,在耕地保护越来越严的背景下,非法侵占林地、乱砍滥伐的现象偶有发生。因此,以严格立法的方式保护森林资源特别是林地很有必要。”
他同时也认为,在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和生态保护的实践中,要保护好私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原来的林地被划定成公益林的,要防范在这一过程中严重损害林农的合法权益,否则不利于可持续地推进森林生态保护工作。
努力协调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增强发展活力
近年来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逐步深化,林业发展已经由生产木材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由主要提供物质产品向主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多元需求转变。
“适应森林功能定位发生的根本变化,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可以进一步保障和引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宪魁说。
明确森林权属、加强森林权属保护,是此次法律修改的重点。草案增加了“森林权属”一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即林地包括国家、集体所有,林木包括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等情况,区分主体分别规定,做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政府定责”。
在森林分类经营中,草案规定,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森林属于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充分发挥林地生产经营潜力,实现商品林经营的最优价值。当然,商品林也要兼顾生态效益。
“明确森林权属,解决了林权流转的基础性问题,有利于解放生产力,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也有利于鼓励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产业。”杨朝霞说,明确了森林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在发生森林资源被毁损、森林生态环境被破坏等问题时,有关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外,还要加强对林权流转的法律控制,特别是林权抵押方面,要注意流转给真正经营林业的人,流转给将林业经营得更好的人,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
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监督管理体制
取消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管理制度,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监督管理体制,是此次森林法修改的重要任务。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