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法院公开宣判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中新网惠州5月27日电 (钟志明 陈婕 宋秀杰)5月27日,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城区法院)公开宣判公益诉讼起诉人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惠东县检察院)诉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一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辖区采矿公司破坏林地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督促采矿公司缴交罚款、恢复林地原状,否则将由被告代为履行相关义务。
该案系惠州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起诉称,2011年12月,惠州中安物业管理公司通过网上挂牌竞得博罗县泰美镇楼下村红花窝瓷沙场采矿权,并成立瓷土矿分公司,允许使用林地3公顷,但实际占用14.6公顷。2014年博罗县农业和林业局(现为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6个月内恢复原状和罚款146万元人民币,但该公司直至2017年10月才缴清罚款,仅复绿小部分林地。2018年1月,博罗县检察院就该案向博罗县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农林局再次责令该公司在6个月内整改并罚款156万元人民币。检查建议期满后,检察机关到现场调查时发现林区植被和生态环境尚未完全恢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公司也尚有121.78万元人民币罚款及加处罚款未缴。检察机关认为,2012年至2017年,该公司采矿过程中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至今未恢复林地原状,损害公共利益,针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农林局虽作出两次行政处罚,但第一次罚款缴清时间过长,第二次尚未缴清,林地尚未恢复原状,且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法院确认其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据此,惠东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成立,惠城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确认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对惠州中安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惠州中安物业管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缴交罚款、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三、如惠州中安物业管理公司未在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则由被告博罗县自然资源局代履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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