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关827天获无罪不服3.5万精神赔偿 湖南高院复查
重审被判无罪获得27万余元国家赔偿后,廖建军继续为申请更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奔走。本月中旬,廖建军收到了湖南高院寄送的立卷复查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廖建军的申诉符合立卷复查条件,湖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卷审查。
湖南人廖建军曾被认定为一起放火案凶犯,被羁押827天后,2016年宁乡县(2017年撤县建市为宁乡市)法院重审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廖建军获判无罪。之后获得27万余元国家赔偿,其中除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23.5万余元外,还有一笔3.5万余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能接受,我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精神损失,三万多不能弥补。”廖建军告诉澎湃新闻()。在2018年6月宁乡市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廖建军向长沙中院提起复议,被驳回。2019年3月,他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诉,终于在4月中旬收到了湖南高院寄送的立卷复查通知书。
曾做三次有罪供述,庭审时翻供称遭刑讯逼供
火灾事故发生在2014年4月23日凌晨。
根据原一审判决,当日凌晨3点左右,湖南省宁乡县青山桥集镇青上路173号“如意旅社”着火,旅社中的空调、铝合金玻璃门、卷闸门等财物被烧坏,停放在旅社门前的一辆轿车也被烧坏,造成的损失共计3.3万余元。旅社老板娘陈某莲被烧成轻微伤。
经宁乡县公安消防大队分析,起火部位位于“如意旅社”大门口,是一起投放了汽油、柴油参与燃烧的放火火灾现场。
案发后,陈某莲称,此前廖建军和自己女儿严某谈恋爱,她不同意双方交往,两家曾发生过争吵及冲突,廖建军扬言要害陈某莲家。由此,廖建军作为重大嫌疑人进入警方视线。
民警赶至宁乡流沙河镇廖建军家时,发现廖建军手上仍有遗留有汽油味,停放在其家的摩托车发动机留有余热。侦查人员在廖建军身上搜查到一个打火机,在其家中发现一根长约1.5米、直径约0.6米的酱黄色塑料管子、5个饮料空瓶及两个黄色尼龙袋。
案发次日即4月24日,廖建军被刑事拘留。原一审判决显示,在侦查阶段,廖建军做了三次有罪供述。
廖建军供述称,他经人介绍与严某认识并恋爱,后因严某母亲陈玉莲反对,廖建军因礼金退还问题与陈某莲发生言语冲突,被陈打了两个耳光而怀恨在心,决定报复。案发前一日下午,他在家里用塑料管把汽油从摩托车油箱里导入到5个塑料瓶里,还准备了一根黑色布绳。4月23日凌晨2点多,他骑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到达如意旅馆后把1个绿色瓶子放在中间,其余4个围成一圈,用随身准备的打火机点燃淋了汽油的绳子,之后回到家里。
原一审判决显示,在此后宁乡县法院的庭审中,廖建军对上述供述翻供。
廖建军称案发当晚他根本没有去过案发现场,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也没有承认放火,但侦查机关一直没有将该份笔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廖建军还称,2014年4月23日晚6、7点钟左右,在宁乡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域接受讯问时,曾遭受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申请法庭排除其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
对此,宁乡县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并当庭全程播放审讯录像,认为讯问过程完整,且审讯时间和方式合法,认定三次有罪供述系合法取得。
最终,法院认定廖建军具有作案动机,且起火原因及起火点位置等证据能与廖建军实施放火犯罪的细节供述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015年9月30日,廖建军一审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陈玉莲等人财产损失费等2万余元。
除供述外无其他证据印证,重审改判无罪
原一审判决后,廖建军不服,手写上诉状提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1日,长沙中院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宁乡县法院重审。
宁乡法院重审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证人证言也与案件的关联度不高、或缺乏证明力,“除了廖建军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
法院认为,该案物证未随案移送,廖建军家中搜出的包过汽油瓶的袋子是否有汽油成分、黄色塑料管子内的残夜是否是汽油,检方相关证据未体现;廖建军身上搜出的打火机是否为作案工具,无其他证据印证。此外,法院认为廖建军做出的三次有罪供述存疑。
重审判决书显示,虽然有相当证据证明廖建军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尚不能得出廖建军就是真正罪犯的唯一结论,“人民法院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秉承‘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