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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网络售假犯罪案件“四大要点”

2019-04-16 10:41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行为人是生产侵权产品还是销售侵权产品,这是一个重点。◇从打击范围来看,雇用人员、快递人员和核心犯罪行

  ◇行为人是生产侵权产品还是销售侵权产品,这是一个重点。不能单单看待其对外销售行为,而应分析其全部犯罪行为,并最终确定行为模式。

  ◇在被告人认罪且供述存在刷单但自己无法分辨的情况下,应结合实际交易情况判断其供述的真实性。

  ◇从打击范围来看,雇用人员、快递人员和核心犯罪行为距离较远,且他们往往获取固定报酬。从责权利相统一的角度来说,不宜将这些人员作为打击对象。

  网购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对相关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随着电商平台的普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亦大量充斥网络。目前司法部门在办理涉嫌利用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案件中,往往面临着取证难、行为模式认定难、数额认定难等问题。对于这类司法难题,依笔者办案经验看,需要重点处理好以下办案要点。

 

  审查阅卷要点。一是物证收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点是要获取行为人销售的侵权产品。网购的特点是网络下单、快递送货。因此,侵权产品至少有三个地点可以扣押,包括:被告人的住所地、储存物品所在地、物流途中、买家。在被告人住所地和仓储地扣押侵权产品,相对简单。但是,在买家处所扣押时,需要同时做好对买家的询问笔录,一并提取买家在手机或者电脑终端上的聊天记录、订单编号等电子证据,以保证被扣物品和行为人所售物品的同一性。在物流途中所查获的物品,一定要提取行为人的快递单据(实践中称为面单)。

  二是鉴定意见。在这类案件中,鉴定意见是认定侵权产品的重要证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商标的真伪是由被侵权单位进行鉴定。这里面就涉及检材的提取是否合法、鉴定的过程是否科学、鉴定结果有无告知犯罪嫌疑人。

  三是数额认定。无论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数额均是入罪和确定法定刑的重要依据。而被告人的辩解往往也集中于此。对此,首先要明确这类犯罪的数额确定不是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而是按照当事人的销售金额予以确定。因此,特别要关注账册、银行汇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证据的固定。比较棘手的是,在网络销售中,被告人往往提出刷单辩解。这一问题的破解要点包括:首先,交易明细交由被告人一一辨认,甄别出虚假交易的部分。其次,在被告人认罪且供述存在刷单但自己无法分辨的情况下,应结合实际交易情况判断其供述的真实性。最后,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侦查方需要根据交易明细逐一核实买家,同时确定交易价格。鉴于网络犯罪地域的广泛性,可以委托买家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

  四是证人证言的收集。这里的证人证言主要包括行为人雇用的小工、会计以及快递人员。这类证人证言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模式。如行为人确实是在销售侵权产品,但产品的来源是自己在家贴标,这一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销售行为,而归属于生产阶段,应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五是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审查这类证据时要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前述证据的契合度。

  六是注册商标和工商注册登记。这里主要是看注册商标是否违规,注册登记的提取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讯问要点。一是行为模式。行为人是生产侵权产品还是销售侵权产品,这是一个重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形式为销售、实质为生产的情形。比如,李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无品牌的硒鼓,自己在家贴上HP商标,冒充HP硒鼓在网络销售。侦查机关认为其行为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进一步讯问,得知行为人系从他处购买的半成品和包装,在家组装后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如果认定为销售侵权产品,是不妥当的。因此,不能单单看待其对外销售行为,而应分析其全部犯罪行为,并最终确定行为模式。

  二是被告人的范围。在销售侵权产品类犯罪中,很少是犯罪嫌疑人单枪匹马犯罪,更多地表现为多人参与。但是这里的参与度是分情况的,有些参与人的行为和行为人基本相当,比如有人专门负责进货,有人专门负责在网店里充当客服和售后。更多的情况是,行为人负责管理网店,同时雇用店员和快递员进行销售、快递工作。从打击范围来看,雇用人员、快递人员和核心犯罪行为距离较远,且他们往往获取固定报酬。从责权利相统一的角度来说,不宜将这些人员作为打击对象。被告人的范围,需要通过全面细致的讯问予以确定。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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