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为全球毒品问题治理贡献中国
中新社北京4月1日电 (记者 张子扬)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4月1日在北京说,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将彻底堵塞不法分子通过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原子、官能团或基团做简单修饰即可研制新品种而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也为执法司法部门有效打击处理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能有效防止芬太尼类物质大规模滥用以及非法制贩、走私活动,为全球毒品问题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当日举行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情况发布会。刘跃进在发布会上作如上表述。
刘跃进指出,芬太尼类物质最近几年才出现,并且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由于该类物质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查缉难,已成为当前国际禁毒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对此,中国禁毒主管部门综合采取增加列管品种、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查缉力度、创新管控手段、加强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措施,列管品种达到25种,超过了联合国规定管制的21种,有效防范了此类物质在国内发展蔓延。特别是我们加强对芬太尼类药品合法生产企业的监管,从生产到使用环节采取极为严格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模式,完全杜绝了合法企业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流弊问题。
对中新社记者提出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会涉及哪些法规调整的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作出回应。
——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增加列管品种。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制定配套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王贺胜表示,引入“类物质”概念,对某类物质实行“按类管制”,不仅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将为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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