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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丨非法集资“陷阱”防不胜防?这份详细权威防骗指南请收

2019-05-26 14:26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有的是因为不了解非法集资,有的是因为贪图高收益,有的是因为不小心落入圈套......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投资人的

近年来,打着“无本生利”、“分享经济”等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很多人在不懂投资,不追问平台是否合法,一心只想赚钱的心态下,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最终落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的陷阱

盲目跟风、侥幸心理…被骗者利欲熏心“飞蛾扑火”

很多人,一辈子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一夜之间被非法集资无情吞噬掉,肠子悔青了也无法挽回;有的是因为不了解非法集资,有的是因为贪图高收益,有的是因为不小心落入圈套......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投资人的心态具有普遍性。他们有的对投资项目根本一无所知、有的被高利诱惑失去理智、有的仅仅因为周围人都参与了而盲目跟风,但也有人尽管意识到这可能是个骗局,仍抱着“赚一把就出来”的侥幸心理,想火中取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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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李玫瑾:

很多人也有很高的学历,平时也表现非常理性,但是他们总是觉得,我捞一把就走。事实上,当他进去真正捞到的时候,他又会觉得这么容易,我就再捞一把,就类似于进赌场,但最后本金都没了。

1

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 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 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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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法集资的基本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 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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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 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 条集资诈骗罪: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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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揭秘“骗局六大障眼法”

为了更好的让公众识别骗局,公安机关以经典案例揭秘了“骗局6大障眼法”。

一一

一、编造虚假项目

据公安机关统计,非法集资者大多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将人骗入泥潭。

二、谎称创业创新

在近年破获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很多都是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扶贫互助等旗号,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的幌子,吸引投资人的骗术,让人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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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名噪一时的高科技项目“巴铁一号”,号称是中国自行设计研制、全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空中巴士。可是,“巴铁一号”试验车刚刚问世,即遭到质疑。然而,这样一个矛盾百出的项目,却在一家名为华赢凯来的P2P理财公司的运作下,成为非法集资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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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高额回报

暴利诱惑,是所有非法集资者欺骗公众的不二法门。为了吸引公众,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会“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数十、上百倍。

四、虚假宣传造势

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聘请明星代言或制造伪名人效应传播虚假信息,也是迷惑公众视线的一种常用手段。

五、藏身虚拟空间

借助虚拟网络,将“去中心化”“开放源代码”等时髦概念作为投资的“噱头”,通过编造故事、设计模式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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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用亲情诱惑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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