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证监会修订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相关规定
新华社北京7月19日电(记者李延霞、许晟)银保监会、证监会19日发文,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我国商业银行于2014年开始发行优先股,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在2019年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推出以前,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唯一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对充实银行资本、提高银行资本实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都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还不够畅通。根据相关规定,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将“新三板”挂牌作为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上市银行一级资本补充,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对原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删除了关于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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