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尽快消除民营资本进入PPP项目障碍
尽快消除民营资本进入PPP项目障碍
财政部清理PPP项目遏制隐性债务风险专家建议
各级政府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重新定位政府、社会资本、相关机构等在PPP模式中的角色和作用,解决好“职能缺位”问题;审慎决策和使用财政资金,重新认识政府对PPP项目奖补、设立政府性PPP引导基金、变通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等投入PPP项目。
要尽快消除民营资本进入政府项目投资领域的障碍,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产品创新,解决好PPP项目的持续性融资和融资不灵、资金不畅的问题,发挥好政策性资金和财政资金在优化社会投资结构中的主体作用,重视吸引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参与到PPP项目。
□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清理PPP项目,各地财政部门须在6月底前完成入库PPP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情况梳理核实工作,并于7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和PPP中心。
在实行增加资本投入、调整经济结构、降低税费、扩大就业等积极财政政策外,财政部并未放松对地方债务的防范和整顿。
此次财政部《通知》剑指可能会增加地方隐形债务的PPP项目,对如何处理可能增加地方隐性债务的PPP项目提出了一系列举措。
加大监管及政策扶持力度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又称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这种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PPP项目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以中央官方文件形式提出,一段时间里成为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
与此同时,各类“伪PPP”项目也混杂其中,比如“明股实债”“固定回报和保底承诺”等乱象层出不穷,大大增加了地方债务风险度。
此次财政部《通知》就把重点放在了对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上。
根据《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今年3月财政部公布的《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逐一判明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具体认定依据,其中属于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的,应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现状与示范项目评审时的变动情况。
“财金(2019)10号文”对“什么是规范的PPP项目”给出了明确标准,同时强化了对政府付费项目和财政支出的监管,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根据“10号文”规定,“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严格按照要求实施规范的PPP项目,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强调资本金出资原则,拓宽进入和退出渠道。
严控增加隐性债务项目
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积极的财政政策力度和重点有所不同,集中体现为“加力”和“提效”。“加力”主要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和支出力度,“提效”主要是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也就是说,财政部今年将加大对地方债风险的防范力度,严格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隐性债务风险的防控责任,研究采取统筹各类资金资源偿还、市场化金融工具置换、规范政府支出责任管理等措施,引导地方逐步压减隐性债务规模。而对于地方债防范的着力点也要放在强化违规举债责任追究,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等方面。
这种政策精神也体现在财政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
《通知》要求,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应该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维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平稳实施,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通知》还要求,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从项目库中清退,并核查项目咨询机构和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已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但认定存在争议的项目,项目所属的财政部门应该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论证。
防范和整顿力度超出以往。
“针对的是已入库的所有PPP项目,要一个一个地仔细甄别,此种严厉程度以前是没有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分析说。
高秦伟指出,判断甄别的标准是财政部之前发布的“10号文”。符合合规标准的就不属于隐形债务可以继续实施,否则就要中止或采取其他措施。由于我国各地发展水平不一,PPP的情况也都鱼龙混杂,此次梳理既为了防止“误伤”,也是把“伪PPP”项目挑出来。
无序竞争乱象亟待整顿
近几年,PPP市场发展迅速,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其乱象问题也逐步凸显。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