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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有限财力用在刀刃上

2019-05-08 13:54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职能和重点不够清晰,经常导致政府投资对公共领域的短板投入不足。李佐军表示,强

  政府投资:有限财力用在刀刃上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林火灿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职能和重点不够清晰,经常导致政府投资对公共领域的短板投入不足。专家表示,明确界定政府资金的投资范围,意义非常重大,这意味着未来政府投资将在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为民间和社会资金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近日,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政府投资资金将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有关专家在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条例》的实施,将使政府投资更加平稳地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明确政府投资范围

  《条例》明确提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室主任郭冠男表示,《条例》明确的政府资金投向,都是市场机制容易失灵或者市场配置资源效率较低的领域,也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这有利于政府投资精准发力。

  “明确界定政府资金的投资范围,意义非常重大。”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徐洪才说,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市场往往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很容易导致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投资不足,政府的职责恰恰是弥补市场功能的缺失。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政府投资的职能和重点不够清晰,经常导致政府投资对公共领域的短板投入不足。

  徐洪才表示,随着《条例》的实施,既能引导政府将优先的财力聚焦在短板领域,也能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确保政府投资“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决杜绝低效、浪费现象,并避免与民争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认为,政府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主要投向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领域。《条例》对政府投资的范围作出界定,实际上也是在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这对于推动投资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任何时期,政府需要投入的领域很多,影响政府投资方向选择的因素也很多。不过,每年政府能够拿出来用于投资的财政资金有限,因此必须明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分清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以保证政府投资能够有效率地进入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刘立峰表示,总体来讲,政府投资应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用于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领域。

  有效防控债务风险

  《条例》指出,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李佐军表示,强调政府投资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有利于引导政府投资讲究经济规律、循序渐进,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郭冠男表示,在地方债务规模较大、增速过快的情况下,严控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灰犀牛事件发生是必须要有的风险意识。更加规范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等相关要求,遵循政府投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互相匹配的原则是切实必要之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等行为“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刘立峰分析说,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等方式推动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实质上是违规举债、变相举债。不少地方政府把PPP当成了短期融资工具,甚至已经把PPP异化为新的债务融资平台;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或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帮助平台公司融资;一些地方政府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条例》提出加强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有利于约束政府投资行为。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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