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中新网8月30日电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8月30日介绍,即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同时规定,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资料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8月30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情况。
会上有记者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对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吴振国介绍,市场监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对举报的受理,认真对待每条举报线索,依法做好核查工作。从执法实践看,举报已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垄断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之一。根据《暂行规定》,举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发现、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等途径一样,是执法机构发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途径。为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暂行规定》重点做了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义务。《暂行规定》明确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同时规定,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是为举报人如何提供材料给予指引。《暂行规定》列举了书面举报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为举报人准备举报材料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接收举报材料。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只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了便于举报人进行举报,《暂行规定》明确除了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外,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接收举报材料。为确保及时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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