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建露天
新华社海口8月14日电(记者王存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期制定《海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底,全省露天矿山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100%。
方案提出,要全面查清露天矿山情况,对清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严加查处。对证照齐全,但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特别是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未取得延续许可的证照过期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由市县政府立即取缔。同时,要加快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确保2020年底全面完成修复任务。
此外,要切实调整露天矿山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一是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建露天矿山。五指山市、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等中部生态保护核心区市县,原则上不再出让建筑石料采矿权。所有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原则上不再出让负地形开采的采矿权和玄武岩采矿权。禁止新建小型露天矿山项目,提高矿产的准入要求。二是加快推进“小散乱”露天矿山整合和升级改造,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及其他禁止开采区内的已设露天矿山,要全面退出;对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一律不得批准延续采矿权;关停淘汰一批生产规模小、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通过整合方式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绿色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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