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发展演进刑事立法彰显法治核心价值
70年发展演进刑事立法彰显法治核心价值
制图/李晓军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新中国成立70年,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孕育、诞生和发展、演进的70年。70年来,刑法的命运与国家法治建设息息相关。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大格局下,我国刑法的发展脉络得以描绘和勾画,刑法也由此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中国社会变革的缩影。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是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在担任了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后,2018年3月,周光权成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
作为一名刑法学教授,周光权一直致力于刑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同时,作为一名立法者,周光权还参与了多个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近日,周光权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讲述了我国刑事立法70年来走过的风雨历程。
记者: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中国才有了第一部刑法。这部刑法意味着什么?又该如何评价?
周光权: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刑事立法可以说经历了一波三折。早在1950年就开始了刑法起草工作,但没有被正式提到立法日程。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后,刑法起草工作正式开始。到1957年已经草拟出了第22稿的刑法草案。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但是后来没有对外公布试行,我国的刑事立法也就此停顿了。1962年重新启动刑法起草工作,至1963年10月,起草出第33稿,后来由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刑法起草工作再次搁置。直到1978年10月,刑法草案起草班子又一次成立。伴随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成立,刑法立法工作也抓紧进行。几个月后,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至此,新中国成立30年后才有了第一部刑法,这部刑法也被称为“79刑法”。
“79刑法”条文总数有192条,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对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改革开放都起到了积极进步的作用。但应当看到,这部法典也存在一些不足,立法技术上秉持“宜粗不宜细”的精神,总体较为粗疏,内容上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规定了类推制度,分则对犯罪罪状的规定又比较简单,出现了流氓罪等一些“口袋罪”,等等。所以,现在回头看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其时代局限性还是非常明显的。
记者: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79刑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这部修订后的刑法有哪些重大意义和进步呢?
周光权:这部修订的刑法也被称为“97刑法”,其出台前后历时整整15年,条文总数增加到了452条,在很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可以说,无论从立法技术还是具体制度设计上看,“97刑法”都是我国刑事立法乃至法治建设征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97刑法”最重大的意义就在于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我们知道,罪刑法定是公认的刑法“铁则”,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真正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实现法治的核心价值。
充分保障人权也是“97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部法律很好地把握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护都给予了充分关注,及时增设了相当规模的新罪,针对某种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设置罪刑规范,兼顾对公共与社会秩序的保护以及个人法益的保护。同时,在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比如,在总则中,对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作出了详尽规定,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确保法院敢于作出无罪判决提供了法律武器;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防止实践中任意扩大处罚范围。在分则中,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含糊的规范尽量作出具体规定,取消或分解了含义宽泛模糊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三大“口袋罪”,提高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97刑法”特别强调体系结构的完备、罪刑关系设置的合理,从而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尺度”,实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满足法治的基本要求。
可以说,“97刑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得到维护,政权得到巩固;重大暴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97刑法”是一部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积极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切实可行的统一刑法典。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