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首次认可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
2019-07-18 23:11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郭其钰)杭州互联网法院18日对一起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认定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
中新社杭州7月18日电 (郭其钰)杭州互联网法院18日对一起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认定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因原告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也是中国法院首次认可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据了解,中国《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此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此案承办法官、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法官陈莹介绍,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同时,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比特币还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陈莹表示,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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