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并非“欠款可不还” 专家:有助于“补齐”破产
“个人破产制”并非“欠款可不还” 专家:有助于“补齐”破产法内容
两天的时间,“个人破产制度”成了备受创业者与法律人士热议的话题。自国家发改委发文“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来,这些问题成为焦点:制度将完善破产法目前缺失的哪一部分?“个人欠款可以不还”是对该制度的一种误解吗?
改革方案涉及个人破产
本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指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补缺”,成为这一制度广受关注的显著原因。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告诉记者,现有的破产法规定的是企业破产制度,而对于个人破产并未涉及。完整的破产制度应该包括企业破产及个人破产,因此,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迈向建立完整破产法的重要一步。
这一制度的建设将产生哪些效果?赵占领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有助于鼓励创业,也有助于构建更加诚信的社会机制,无论对于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有积极的作用。他同时强调:“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个人欠款就可以不还,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普遍对于适用破产程序的个人类型和具体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宣告破产的个人也有消费等方面的诸多限制。”
补制度短板 改善营商环境
“大家都知道,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破产制度相对滞后,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的排名明显低于总体排名,成为营商环境中的短板。”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表示,《改革方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具体举措,以及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等重大改革任务,将使我国破产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对完善营商环境发挥更大作用。
记者注意到,与之相对应的是,《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中也写道,“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明显下降,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加快退出,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本报记者 殷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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