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侵权屡见不鲜 专家:短视频平台不得滥用避风港原则
短视频平台不得滥用避风港原则 短视频侵权案件屡见不鲜专家认为
本报记者 韩丹东
本报实习生 姜 珊
随着短视频日渐兴盛,短视频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从去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开门受理的第一案——短视频App抖音诉互联网科技巨头百度旗下伙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到今年4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关于短视频侵权的话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纠纷袭来,短视频制作、发布者难免身陷漩涡,短视频平台能否从容脱身?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针对相关热点话题采访了业内专家。
判断是否属于作品
必须符合三个要件
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一直是业内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分析,属于作品需要符合三个要件:一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果短视频符合以上三个要件,即构成作品。”
据郑宁介绍,从目前法院的一些判例来看,短视频通常被认定为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在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看来,短视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属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它至少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可复制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的智力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二是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也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核心要件,即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不能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对独创性的具体含义进行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选择、判断’,即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并体现出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特点。”张星水说。
如果某一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那么版权如何归属呢?
张星水回答称,版权是对计算机程序、文学著作、音乐作品、照片、电影等的复制权利的合法所有权。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权利人享有版权。对于短视频平台之间、短视频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的问题,首先要考量短视频的权利归属。
“短视频的权利人既可能是用户,也可能是短视频平台。若用户为短视频的权利人,短视频平台可能基于雇佣关系获得版权,也可能通过转让等获得版权。”张星水说。
对照标准传播视频
严禁超出使用范围
有观点认为,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增多,短视频数量随之增加,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用作非盈利使用,就不够成侵权。
在张星水看来,使用他人作品未盈利也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范围,《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8种合理使用的范围,而这些主要是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性质、程度以及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等方面来判断的。
“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因此,公众在传播视频时切记要对照标准,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则认定为侵权。”张星水说。
那么短视频常见的侵权类型有哪些呢?
据郑宁介绍,常见的短视频侵权类型有三种,一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短视频;二是未经许可将影视作品、体育、综艺节目等片段进行传播;三是短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音乐、文字、美术等作品。
张星水则认为,短视频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传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张星水说,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有五种:
一是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不遵从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
二是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
三是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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