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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证券期货犯罪惩处力度

2019-06-28 18:17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司法解释。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6月28日电(冷昊阳) 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证券期货犯罪的司法解释。会上发布的两条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作出明确,以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惩处力度。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p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近年来,随着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不断发生。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201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共起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1件41人,起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司法实践反映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李勇表示。

  对此,在发布会上,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1条,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同时,最高法、最高检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12条,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李勇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两部司法解释条文解读、培训指导、贯彻实施等工作,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努力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也表示,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将以此次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契机,与检、法机关和证监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依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完)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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