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历史,是中国法治从开创、变革到不断完善的历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持续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历史。70年光辉实践以无可辩驳的事实,有力证明了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必须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重大命题的内涵和意义,不断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新中国制宪历程反映党的领导地位不断巩固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前不久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他强调:“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什么我国能保持长期稳定,没有乱?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我们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
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表明,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家、民族、人民都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否则就会国家四分五裂、民族遭受欺侮、人民蒙受灾难。历史和人民郑重选择了中国共产党,这一历史成果和根本经验,被载入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并集中体现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意志的宪法文本之中。
在新中国诞生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召开,9月29日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一条关于新中国的国体中规定“工人阶级领导”,也就在法律意义上通过确立国家政权和政治生活中的领导阶级而确立了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4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的表述;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五四宪法”。这部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后来,1975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1978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与同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呼应,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基本遵循写入了宪法的序言,从而把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党的指导思想、新中国的国体和社会主义道路作为有机统一体,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完整地规定了下来,意味着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八二宪法”经五次修正,关于党的领导的宪法话语规定得越来越明确。特别是,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在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领导由序言变正文,由原则变制度,使我国国体的表述更加科学、更加全面,为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宪法依据,体现了党的领导的根本性、全面性和时代性。这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新的强化、深化和拓展,是本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大亮点,反映了我们对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关系的认识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重大举措。
依法治国实践体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障正确方向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