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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遭遇身份尴尬 专家:立法赋予职业打假合法地位

2019-05-24 06:49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 从逻辑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寄生于制假售假,制假售假问题解决了,知假买假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绝不能本末倒

  职业打假人遭遇身份尴尬专家呼吁

  立法赋予职业打假合法地位

  ● 支持职业打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遏制和扭转我国市场经济中劣币驱良币,诚实守信人吃亏、奸诈之徒赚便宜的局面。

 

  ● 从逻辑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寄生于制假售假,制假售假问题解决了,知假买假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绝不能本末倒置。

  ● 及时修改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醉驾入刑和铁腕反腐经验,从民事、行政、刑事方面加大对制假售假的处罚力度,形成合力,高悬打假利剑,让造假者望而生畏。

  □ 本报记者 侯建斌

  “知假买假”是否受消法保护,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争议从未停止过。

  法官孙志远,一定想不到自己会因为一份判决书一举成名。

  这份判决书,正是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韩付坤与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因态度鲜明地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终审法官孙志远被认为作出了旗帜性的判决,赢得了多方赞誉。

  “我只不过是依照法律说了几句实话。”在近日召开的第五届3·15打假论坛上,孙志远的此份判决入选《3·15案例》,获颁荣誉证书后,孙志远发表上述感言。

  而这也让“知假买假”到底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论重回公众视野。

  如何界定消费者身份

  以购买商品性质判断

  《法制日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这份判决书,虽然仅有5000多字,但却对“知假买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等作出了明晰论述。

  判决书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其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是消法保护的消费者。”

  判决书分析指出,即使购买生活资料的人是职业打假者,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打假是好事,法律规定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北京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原院长宿迟亦高度评价这份判决书,他认为,“对于法律的解释,该判决既没有限缩,也没有扩大,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一个典范,支持职业打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遏制和扭转我国市场经济中劣币驱良币,诚实守信人吃亏、奸诈之徒赚便宜的局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同样点赞这份判决书,并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论调予以批驳。“在机构改革背景下,随着市场监管部门职能合并、人员缩编,市场监管很难保证做到实时、严密、全覆盖,这时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补位作用。”王范武说。

  在王范武看来,杜绝打假人牟利,最好的途径是解决制假售假乱象。从逻辑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寄生于制假售假,制假售假问题解决了,知假买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绝不能本末倒置。

  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

  各地法院态度迥然不同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知假买假行为获得法律认可,最早见于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从法律上首次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然而,好景不长。

  2016年是一个分水岭,从这一年开始,职业打假人被称为“恶意打假人”,而且各种质疑声音不断增多。

  2016年年底,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让不少打假人忧心的是,如果《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职业打假人将被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尽管该实施条例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但对打假人不利的消息接踵而至。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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