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穿山甲死亡公益诉讼案开庭
全国首例穿山甲死亡公益诉讼案开庭
32只活体穿山甲被海关查获后救护失败死亡,广西林业部门被诉存救护失职行为
绿发会收到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曾于今年2月18日,对穿山甲被查获后死亡一事进行调查报道。扫码阅读相关报道
海关查获的活体穿山甲两个月后全部死亡,广西林业部门为此走上了法院的被告席。一方是民间环保组织,一方是地方主管部门,这件全国首个因穿山甲死亡引发的公益民事诉讼一时引发关注。今年4月,该案入选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会、法治周末报社评选的2018年度“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昨日,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案件的多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该案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讯 据南宁中院消息,5月6日下午,全国首个因穿山甲死亡引发的公益民事诉讼开庭。
2017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曾接收一批由海关查获的32只活体穿山甲。两个多月后,这批穿山甲全部死亡。在此期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曾提出参与救治的要求,但未获同意。
32只穿山甲中,有8只马来穿山甲活体,在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受救护前,其健康状态为“消瘦,无明显外伤”,属检疫合格。绿发会认为林业局及其下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存在救护不力的失职行为,并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9月14日,绿发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作为被告,并追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为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经过三次补充提交起诉状,2019年1月11日,绿发会收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受理通知书。
昨日,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绿发会作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8只穿山甲死亡是否因为林业部门救治不力以及这批穿山甲死亡是否造成生态损失等问题展开辩论,法院未当庭宣判。
焦点1
绿发会是否适格诉讼主体?
2017年8月17日,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到广西钦州林业局报告称,广西海警第三支队要向其移交查获走私入境的穿山甲。经现场清点,确认为马来穿山甲,共34只,其中32只活体,2只死体;2017年8月18日,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将穿山甲接回到基地救护检疫场并进行救治。
穿山甲被接回基地后,经被告进场检查确认其中8只穿山甲标注为“消瘦、无明显外伤”。两个多月后,这批穿山甲全部死亡,最短的存活了13天,最长的存活了66天。在此期间,绿发会曾提出参与救治的要求但未获同意。绿发会认为广西林业局及其下属机构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存在救护不力的失职行为,并提起诉讼。
绿发会在此次民事起诉状中共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过错致8只检疫合格穿山甲死亡所造成的生态损失(生态损失数额以评估鉴定为准);判令被告对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由被告承担原告方本次诉讼所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
庭审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保护处副处长张振球曾表示,救治不力的指责是环保组织的一次“炒作”,“穿山甲救治本身就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
关于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双方首先展开法庭辩论。原告绿发会指出,绿发会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提起诉讼五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方面认为,原告和其诉讼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绿发会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焦点2
穿山甲死亡是否因救治不力?
原告绿发会认为,被告对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治、检验检疫等工作是被告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作为被边防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穿山甲,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验场所隔离检疫30日。
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证实,这8只穿山甲在检疫期满后,能够正常进食,精神状态好,排便正常,应该推进放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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