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动整治违法内河船舶 2018年查处违法内河船舶2010艘次
□ 本报记者 梁士斌
近日,在山东烟台三山岛渔港内,由烟台、滨州、东营三地海事部门联合执法,查获一艘盗采海砂的嫌疑船舶。
山东烟台莱州海事处值班人员进行电子巡查时,发现一艘船舶航行在浅摊水域,其航行轨迹异常。莱州海事处一边跟踪摸排,一边与海洋渔业、公安边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方案,择机出海精准打击。
两天后,这艘船再次进入浅滩水域进行盗采海砂,烟台莱州海事处随即联合海洋渔业、公安边防组成联合执法队连夜赶赴目标水域。目前涉案船舶已被押回接受处理。
当前,全国范围的非法开采、运输和出售海砂的行为已形成利益链,在国家大基建及内河水域禁限采河砂的背景下,海砂需求旺盛,价格飞涨,利益巨大。部分砂石经营人受利益驱使,雇佣内河船舶到海上运输和作业,造成事故频发,尤其是内河船事故中人员的高死亡率,严重威胁船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据统计,2018年全国共发生砂石运输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事故53件、死亡失踪124人、沉船23艘,分别占2018年造成人员死亡失踪事故件数、死亡失踪人数及沉船艘数的47.3%、52.3%和27.7%,其中15件较大事故,占2018年较大事故件数的57.7%。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航管理处贾顺利分析说,就船舶而言,内河船的设计、建造是依据内河船设计建造规范,其储备浮力、结构、设计、设备不满足海上安全航行条件。
海船船员培训发证要求与内河船相比,要求更高,需要具备的能力也更多。但当内河船超航区进入沿海水域时,内河船船员无法及时应对复杂的海上突发局面。
贾顺利认为,内河船舶航行在内河水域,水文气象条件比较稳定,而海上气象条件相对恶劣,风急、浪高,内河船稳性差,抗风能力低,在海上航行甲板容易上浪,货舱容易进水,易发生倾斜、翻扣事故。
此外,由于内河船舶救生设备数量不足以应对海上航行状况,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缺乏自救能力和逃生手段,极易发生连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部门联动源头打击
“粤东江1号”是一艘内河船舶,因超越额定航区、招用不合格船员上船任职等违法行为,被海南清澜海事局立案调查处罚。但处罚决定做出后,违法船舶法人代表及相关无证人员拒不履行海事处罚的决定,导致无法按时结案。
为破解执行难,海南海事局多次走访海口海事法院,最终由海口海事法院发放行政裁定书,成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海事局在严厉打击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等违法行为中,利用直升机实施“海陆空”立体打击。行动中,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中心通过监控系统查找疑似目标,并将情况通报给现场;直升机通过空中巡航核实目标船舶情况;海事执法船在长江口水域开展巡视并做好现场拦截,目前共检查船舶30余艘,查处8起涉嫌违法行为。
去年,厦门海事局共开展6次大型砂石船专项整治活动。厦门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副处长薛金标表示,通过加强摸底排查、做好源头管控、强化联防联控,有效打击了海上违法采运砂行为,防范和遏制了涉砂船舶水上交通事故。
据了解,2018年,录入“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联动平台”的违法内河船舶达2010艘次,是2017年的2.5倍,查处力度明显增强。海事部门扣押违法内河船舶282艘次,拆解59艘次,召回511艘次,罚款4349.3万元,移交公安海警209人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副处长张重阳告诉记者,治理打击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等违法行为,源头在海砂非法盗采和使用环节,关键在各部门协调联动,不给违法船舶生存空间。
构建多元监管机制
最近,湖北省政府发布通告称,到2020年底前,湖北河道内的各类采砂船舶全年都必须停靠在县级政府指定的集中停靠点;获得采砂许可的船只,在相关部门办理移动手续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采砂。
事实上,为加强海事监管,各地海事机构在执法中,探索构建联动执法和移送查处机制,依托全国海事“内河船舶参与海上运输专项治理联动平台”,初步建立违法船舶信息通报机制,打破地域和部门界限,推进执法联动。
与此同时,海事部门还加强海空巡航,对海上主要运输通道进行巡视监控,摸查内河船参与海上活动的动态和规律。在长江、珠江、灌河等出海口和海上重要航路上设置拦截线和检查点,将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以及为其提供装卸服务的海上装卸点列入监管重点。
此外,还将诚信体系建设运用到海事监管。通过综合运用信用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移送等手段,将惩治对象从船员向船东和公司管理人员延伸,惩治方式从经济处罚向综合惩处拓展,惩戒力度和范围持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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