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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能否担任公司董事

2019-05-02 06:17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人工智能能否担任公司董事目前,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挑战相对不大,主要体现在辅助董事决策的角色。公司法应当

目前,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挑战相对不大,主要体现在辅助董事决策的角色。公司法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董事可否将部分职权授予人工智能以及董事是否负有聘请人工智能的义务。而当人工智能发展到强人工智能阶段,具有模拟人类思维之时,将可能对公司法造成巨大的挑战。公司法应当未雨绸缪,作出一系列的制度思考与应对。

人工智能的出现,会给公司带来什么影响。比如,人工智能可以充当投资者或公司股东本身(或者为股东决策提供协助),也可以充当劳动力,成为公司雇员。当人工智能本身成为投资者时,其所作出的决定相对单一:或者支持,或者反对。当人工智能充当公司雇员时,其所要应对的是人工智能作为劳动者的身份与地位的认定、对公司工作任务与规划的冲击与瓦解以及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责任纠纷。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部门法,已远远超出公司法所能规制范围。这里,讨论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挑战,主要探讨其与公司董事之间的关系,分析引发的冲击及其应对之道。

作为辅助董事的人工智能已是公司法面临的问题

人工智能已在诸多领域达到甚至超越人类的智力水平,人工智能为公司董事的决策提供参谋辅助也不再是空中楼阁。甚至于,人工智能因其本身无情感的“中立”地位,依据事先设置的算法与程序,更能为公司提供不夹带任何私利的意见。人工智能为董事决策提供辅助意见已非天马行空。在公司法视野里,这意味着产生两大挑战:一是公司董事可否授权给人工智能,让其代行处理本来应由董事所为之事。二是公司董事在一定条件下是否负有聘请人工智能提供决策咨询的义务。

公司董事可否授权给人工智能

一般认为,董事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很多国家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新西兰、美国通过判例确认董事在必要时可将部分管理权能授予经理;瑞士公司法仅禁止董事将公司关键性管理权授予他人;英国公司法规定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将权力授予任何个人或委员会。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因此董事将部分管理权授予人工智能,让其代董事处理部分事务,本质上与其他自然人或委员会代为管理并无二致。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将任何涉及参与董事会讨论或行使董事会表决权的权力授予其他非董事的人。此外其他职能权力,董事可授予经理。然而董事会授权对象是否仅限于经理,取决于《公司法》第49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若进行扩大解释,在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应当允许董事授权给他人。如此一来,人工智能作为辅助董事的角色也将水到渠成。

当人工智能作为董事辅助性角色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下,需要解决的另一问题是:如何从法律上确定因人工智能的辅助而导致的责任。我国公司法虽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其他私法领域,比如信托法中有类似的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当董事将职权授予人工智能处理相关事务时,董事当然也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具体包括:第一,在选任人工智能时,应当尽责了解相关信息,具备选任人工智能的相应知识储备和基本技术;第二,在人工智能工作期间,董事负有谨慎义务,确保提供给人工智能的数据准确无误,对输出结果也应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核;第三,应确保人工智能不会对公司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确保其运行安全顺畅,并保证定期维护。

董事是否有义务聘请人工智能

根据公司法原理,董事作为受托人,负有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义务,包括董事需在决策之前获得最为充分的信息与分析。英国规定董事必须以他善意地认为为了公司整体而将最大可能地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在美国,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已成各州公司法普适性原则之一;我国公司法即便没有明确提出董事负有为公司利益行事之义务,但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忠实义务所对应的不得有利益冲突以及勤勉所对应的谨慎和注意,无疑也是围绕着公司利益而展开。总体也呈现出董事须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行为这一潜在含义。

美国对董事注意义务明确作出规定,将“充分的知悉”列入其中,德国的“细心”要求,英国的“具备一般知识或技能”,实质上都要求董事在决策之前需充分地知悉相关信息,否则可能违反注意义务。在当前要求董事负有聘请人工智能提供决策参考的义务过于超前,但随着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的公司而言,董事负有此种义务的日子或许并不遥远。

作为董事的人工智能并非不可能的想象

能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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