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构建中国贫困退出长效机制
积极构建我国贫困退出长效机制
王君也 王佳宁
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我国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贫困退出长效机制。贫困退出机制涵盖贫困退出的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2018年,我国中西部22个省区市共有284个贫困县申请退出。从今年7月初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将对宣布脱贫摘帽的贫困县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因此,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必要建立科学而合理的贫困退出长效机制。贫困退出机制涵盖贫困退出的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
倾力构建贫困退出的动力机制
一是激发贫困退出主体的内生动力。贫困地区发展要靠内生动力,如果简单改变村容村貌,内在活力不够,劳动力不能回流,没有经济上的持续来源,下一步这个地方发展仍存有问题。一个地方需要有自身的支柱产业,有劳动力,内外结合才能发展。因此,应增强贫困退出主体的能动性,在提升贫困人口自身发展意识和发展能力的同时,实现从外部输血到内部造血的转变,从而积极推动整个贫困退出工作。
二是继续保留专项、行业、社会等有关扶持政策。以建立专项扶贫规划和实施精准扶贫为抓手,保持对退出县、村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支持力度。强化行业规划、年度计划与扶贫攻坚规划的衔接,在制定行业规划、年度计划时对退出县、村继续予以支持,确保资金项目投入力度不减。退出县、村原有定点挂钩扶贫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对口帮扶关系不作调整。
三是构建社会化大扶贫格局。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构建专项、行业、社会“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加大社会扶贫力度。发挥定点帮扶的作用,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仁人志士等社会力量与贫困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村企共建,帮助贫困地区培育增收产业,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使贫困地区以及贫困人口早日脱贫。
着力完善贫困退出的补偿机制
补偿机制是贫困动力机制的逻辑延续,是满足退出条件和增强退出动力的内在要求。一是建议明确补偿主体。加强对补偿依据的认识,完善相关补偿性政策,在补偿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对环境安全、水体质量、林地保护与优化配置的外部效用,以及移民退出后相关的产权效应和福利效应损失,还要考虑地方政府的经济补偿能力。
二是建议统一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涉及设定、计算、成本估算、规模估算、资金来源与分配等问题。首先,应处理好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即上级政府、贫困村和贫困户各级退出主体如何分担补偿费用的问题;其次,应处理好如何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解决补偿资金的可持续来源问题,既使政府在可负担的财政范围内有序推动,又使得有条件退出的贫困主体顺利退出。
三是建议创新补偿方式。为满足多重效用需求,可以建立诸如“一次性补偿”“社会保障补偿”等多样化的退出补偿方式。政府部门可建立专门的贫困退出长效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贫困退出的条件评价和补偿评价等,为贫困退出主体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使得贫困退出主体在第一时间受益。同时,要注意加强第三方评估对退出补偿的监测和监督,并控制好投资成本,充分发挥退出补偿的效用。
健全贫困退出的风险防范机制
目前,我国亟待健全贫困退出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强化风险意识,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在贫困退出过程中,要注意和有效防范贫困退出后可能出现的因灾返贫、因病返贫和因学返贫现象,对建档立卡贫困乡、贫困村和贫困户,保持并加大扶贫整乡整村推进等项目支持力度,对退出区县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解决脱贫人口返贫问题。
二是重视贫困退出制度设计,抵消制度风险。要警惕“大跃进”式的快速退出可能引致的负面效应,更不能出现贫困退出后出现社会风险。为此,既要加强贫困退出制度改革,保障退出主体的福利,同时又要量力而行,防止财政负担过重引发“财政风险”;既要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贫困退出,又要坚持自愿原则,反对以政府主导强行推动贫困退出;既要研究政府在贫困退出过程的责任和权力边界,又要防止出现侵占贫困主体利益的行为。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