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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15天刷2700万点击量 刷完未收到款

2019-06-04 08:35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暗刷流量”案顺利履行 法院发司法建议 15天刷出2700万游戏点击量,刷完量却未收到款,并由此引发全国首例“暗刷

  “暗刷流量”案顺利履行 法院发司法建议

  15天刷出2700万游戏点击量,刷完量却未收到款,并由此引发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5月23日下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并决定收缴双方非法获利。

  6月3日,北青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法院已分别收到了双方当事人主动缴纳的非法获利款16130元和30743元,此案已顺利履行完毕。

  暗刷流量 全国首例案件被判收缴非法获利  

  2019年5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北青报《法学苑》栏目对此案进行全网直播,截至目前,此案网络点击量达200余万。

  常某与许某经人介绍成为网友。2017年9月,许某通过向常某购买网络暗刷服务提高点击量的方式,假借虚假流量误导网络游戏玩家,15天刷出2700万点击量,而许某未按照合同向常某支付服务费,故被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常某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涉案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绝对无效”,并作出收缴常某、许某非法获利16130元、30743元的决定书。

  判决精髓 让互联网“灰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的判决书和决定书,这例判决的精髓在于认定了涉案合同的无效,让互联网领域暗刷流量这条“灰色产业链”最终浮出水面

  流量,是指网络用户基于对某网络产品、网络服务、网络平台的使用需求或喜好,通过点击、链接、使用平台产品或平台服务等物理动作,经多次或多人积累叠加而形成的网络数据集合。

  众所周知,真实的流量能体现用户对网络产品的真实使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用户数量和受欢迎程度,成为判断网络产品的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力乃至市场潜能等的重要因素,“流量”被认为是附带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此案涉及的通过JS“暗刷流量”的行为,是“流量作弊”行为,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

  判决书显示:“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此案最终认定“合同无效”,因涉案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该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

  关系到对互联网的价值引导和规则树立

  合议庭认为,此案认定“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不必然对应“全部收缴”的法律后果,还存在“予以返还”、“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等情形。而此案为何适用“全部收缴”,未适用其他返还方式?

  此案所涉“暗刷流量”,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是互联网上或部分人群中默认的现象或隐蔽的“游戏规则”,该现象助长了非法行为获益的不正风气,如果不加遏制,将会愈演愈烈。而司法裁判不仅仅是审结个案,更是关系到对互联网领域的价值引导和规则树立。

  此案判决书对此进行了精彩论述:“司法行为以被动性和谦抑性为宜,但在此案中,原被告双方为追求不当利益,大量制造虚假流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过错程度较高,且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亦会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服判息诉 双方主动缴纳非法所得

  此案双方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缴纳了非法所得。原告常某某表示,“我经过认真反思,已认识到错误,服从判决。我也会尽快将案涉款项上缴法院,经过此案,我已经受到法治教育,今后也将加强法律学习,争做一名守法公民。”

  被告许某则表示,“我此前对网络暗刷流量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及后果缺乏足够认识,但经过当日庭审,现已完全意识到此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完全认同法院关于暗刷流量服务绝对无效的认定并支持法院对违法所得的收缴,保证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法院建议 加大对“暗刷流量”打击力度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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