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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长生生物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2019-05-20 18:42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副总经理张晶

  中新网5月20日电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20日公布《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副总经理张晶,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副总经理张友奎、蒋强华、刘景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公告》称,经查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长生)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重大事项未披露

  *ST长生未按规定披露疫苗产品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关于疫苗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未披露重要子公司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事项,未披露主要疫苗产品GMP证书失效和重新获得GMP证书的事项。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ST长生在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对上述相关产品情况的描述存在虚假记载。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ST长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ST长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ST长生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副总经理张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长生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长生副总经理蒋强华、刘景晔、张友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高俊芳,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董事、副总经理张晶,董事、董事会秘书赵春志,副总经理张友奎、蒋强华、刘景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交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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