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互联网企业遭遇密集罚单 专家:反垄断不应滥用
美互联网企业在欧盟遭遇密集罚单专家认为
在新业态互联网领域反垄断不应滥用
□ 本报记者 张维
一系列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罚单在欧盟密集开出。
1月21日,谷歌因在“个性化广告方面缺乏透明度、充分的告知和有效的同意”,被法国数据监管部门罚款5000万欧元。
2月7日,德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认定Facebook在收集、融合、利用用户数据上滥用了市场地位,勒令其停止收集一些用户数据,并停止融合旗下不同App的用户数据。
迄今,苹果、谷歌、亚马逊、Facebook、Netflix、Spotify、Twitter等互联网企业均已遭到调查。
这场来势汹汹的监管风暴意味着什么?它是否代表着全球的互联网监管趋势,中国的互联网监管该走向何处,这些问题正在牵动着业内的目光。
在近日于河南省郑州市举行的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的话耐人寻味:“我们坚持走自己道路的决心没有变,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就是要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强国,把我们的制度优势和资源优势充分结合起来,一张蓝图绘到底,接续发展,梯次推进,谋划出最适合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路径。”
寻求最适合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互联网治理路径,也同样被卡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的协调问题上。
天然冲突
分析欧盟的案例,不难发现,被处罚的互联网企业,多多少少都与涉嫌垄断相关。
欧盟委员会指责这些来自美国的互联网企业“依赖无数创作者和新闻记者的作品,赚取巨额的金钱(huge sums of money),却没有给予他们公平的报酬”。并称,对于纠正这一状况,“本指令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本指令”即2018年5月25日,欧盟开始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GDPR实施后,针对上述企业的用户投诉和跨境执法持续增多。
互联网企业因为垄断受到处罚,是否会在全球成为一种趋势?这就涉及日益暴露出来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的协调问题。仅以中国为例,近年来发生的互联网企业纠纷,有不少均涉及其中一方是否构成垄断阻碍竞争的争议。
参加南湖论坛的互联网企业代表就提出了自己的困惑:“我们花了很大的力气去打击盗版,用大量资金去购买版权,去扶持整个行业上游的发展,让权利人获得生意,促进了创新,但是却遭遇到反垄断的问题,后进入市场的企业对我们提出疑问,好像觉得我们先进入市场的一些企业涉嫌垄断,这让我们特别不能接受,同时也感到很困惑。”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似乎天然是一对矛盾。知识产权本身即是一种垄断权利。比如,商标的本质其实是授予某一商业主体对某一标识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拥有垄断性使用权。“商标若不具备垄断性,便无法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商标价值与其垄断性可谓密不可分。禁止同类或近似标识的注册和侵权判定中的混淆标准其实就是保护商标的垄断性。”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说。
专利与版权中的财产权也正是因为具备垄断属性,才拥有了许可与转让价值,而版权的人身权更是具有永久垄断性。
“垄断性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基础,垄断性较弱的知识产权,往往市场价值也较低,从许可的角度,体现为独家许可费远高于普通许可费;垄断性也是促使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原动力,若在知识产权领域试图排除或减弱其垄断性,有违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甚至背道而驰。”汪涌说。
“知识产权直接创造一种自然状态下并不存在的权利垄断;反垄断法则旨在废除自然状态下的现有垄断。”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一兴说。
显然,在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矛盾。这种矛盾在今年以来的几起互联网企业混战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互联网企业是否应向竞争者开放其核心设施,就成为今年的一大焦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王晓晔认为,强制垄断性企业向竞争者开放设施在反垄断法中是例外,“因为这需要很多前提条件,包括设施的不可复制性,不可获得性”。在她看来,如果把核心设施理论予以常态性适用,这与通过反垄断制度促进技术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初衷背道而驰,因为这会遏制潜在的垄断者和竞争者进行投资和创新的动力。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