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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沿线检察机关跨区域司法协作 共护一江清水

2019-11-28 13:00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近年来,长江经济带沿线检察机关积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法律手段着力解决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

  近年来,长江经济带沿线检察机关积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法律手段着力解决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如何进一步做好司法协作,解决好跨区域案件的管辖等问题,检察机关不断探索。

  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至9月,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立案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万件,办理诉前程序1.9万件。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贡献了应有的力量。  

  然而,长江绵延6000多公里,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经常跨越多个行政区,管辖难问题仍然存在。如何做好司法协作,解决好跨区域案件的管辖、司法办案的协作、工作沟通交流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跨区域协作为办案铺平道路

  不久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明知国家禁止进口废铁渣,仍然制作了虚假的报关单证。这些重金属废物如果不进行无害化处理,很可能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上海检察院三分院检察五部副主任季刚说,虽然被告公司及责任人已经因走私废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海关查获的160余吨铁渣滞留在港口,无法退运。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后,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110余万元。

  在调查过程中,被告公司在宁波,进口单位在上海,公司法人已经因刑被羁押,要跨省去调查工商材料,给调查增加了不少难度。好在有当地检察院的协助,该公司变化后的办公地点得以锁定,为后续起诉工作铺平了道路。庭审当天,法院当庭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上海检察院三分院除了统筹其管辖的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徐州五家铁路检察院外,还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探索建立了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线索移送、统一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异地调查取证协作、案件联合会商等机制,让跨区域办案更加便利。

  在整个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检察机关已经建立了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并通过《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加强环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三年行动方案》。在长江流域19个省区市,像这样的跨区域检察机关司法协作也越来越多: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六地检察机关会签了《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四地检察机关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湖北、湖南、江西三省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新时代区域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将长江流域公益诉讼协作作为重要内容部署。

  各地协同配合才能提升办案效率

  “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是破除长江生态环境检察保护工作难点问题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王莉说,“但推进长江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跨流域公益诉讼办案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难点。”

  王莉的看法引起了不少检察官的共鸣,他们认为,在目前的跨区域司法协作中,包括跨区域跨流域案件管辖争议难解决,异地行政机关协调配合意识不强,公益诉讼调查手段有限、调查核实工作缺乏刚性保障,缺少重大跨省生态环境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信息共享平台还未建立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季刚说,各地对本区域内的污染环境问题零容忍,可是一旦要跨行政区域开展司法调查、进行公益诉讼,就存在一些地方行政部门不愿意配合开展工作的情况。

  长江流域的自然环境十分复杂,作案人员采取跨省运输污染物、暗管偷排等隐蔽手段查处难。同时,砂石、渔获物等价格评估专业性强,认定复杂,加上专业机构偏少、鉴定费用高、鉴定周期长,执法办案存在不小的难度。“长江干线大部分省市对非法捕捞、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基本明确统一,但由于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差别比较大,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认定标准还存在不够一致的情况,导致公安机关对追诉标准和证据规格的把握不够精准,影响打击效果。”长江航运公安局政委张京甫说。

  不过,这些难题也在逐步破解。在上海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上海检察院三分院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等单位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同时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推动了案件的成功办理。

  司法协作遏制“流动的污染”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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