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精准问责?
一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精准问责
召开专题会、案件分析会、工作例会等会议47次,形成事故调查专报6期,调阅书证物证材料近4万余份,询问事故相关人员近百人,制作询问笔录227份、个人陈述材料15份……
2019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事发地,成立“2·23”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组,参与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经过三个多月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询问谈话和分析论证,责任追究组先后对5家责任单位、24名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引起极大震动。
建立小组跟踪负责制 全面履行“双监督”职责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实地查看了事故现场和运输车辆情况,听取了盟纪委监委前期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初步掌握的事故原因,分析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研究具体责任追究办法。
“‘2·23’事故是我区首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与煤炭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无例可循。”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奇飞云介绍说,如何对具体责任进行细化认定,如何对每一个责任单位、责任人实现精准问责,这对责任追究组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为此,责任追究组统筹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纪委监委力量,针对有关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了七个工作小组,按照干部级别、地域、责任轻重等情况,对追责问责任务进行合理分工,强化协作配合,实现一对一问责,点对点问责。
“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我们就指导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及时对‘2·23’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的西乌珠穆沁旗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高晓波等5名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迅速锁定相关证据,为推进责任追究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责任追究组组长、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康志刚回忆道。
为全面掌握其他工作组调查的情况,做到精准问责,责任追究组专门建立小组跟踪负责制。分别选派2至3人全程参与管理组、救援评估组等各组的调查工作,同时对各组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全部复印存档。为防止人为漏报、瞒报实际死亡人数,责任追究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对事故发生地周边3公里范围的所有医院、殡仪馆等摸排工作,最终确定实际死亡人数为22人。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责任追究组还全面履行“双监督”职责。既紧盯事故责任人,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又针对事故调查本身履行好监督职责,围绕伤员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工作纪律等对自治区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先后列席自治区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37次,参与事故调查谈话225人次,向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建议26条,确保掌握“一手信息”,防止事故调查本身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从根源上挤出问责水分,做到实实在在精准。
“为了掌握事故原因,我们将事故直接及间接原因均作为调查重点,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任何细节,先后调取书证材料4万余份。”奇飞云介绍说,正是这样大量细致而充分的前期调查工作,为实现精准问责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和坚实基础。
清单式分责定责 对账式督责促责
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不到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有死角;以罚代管、以情代管问题较为严重;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不作为……
“表面上看,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制动失控以及驾驶员操作不当,然而我们发现,由于监督和管理中存在的种种缺位和不作为,政府监管部门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康志刚告诉记者。
基于问责涉及部门繁多、人员复杂的情况,为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坚持创新思维,提出建立“台账清单问责制度”,确保问责有据可查、有据可依,实现精准问责。
责任追究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逐一梳理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所涉及的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列好单位责任台账,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承担或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列好人员责任清单。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