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 题: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新华社记者朱基钗
9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公布。
新版条例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在2016年7月制定的问责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等,不断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突出政治性 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新版条例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并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体现问责工作的政治性。
对“谁来问责”,即问责主体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开展问责工作的3类主体的职责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同时,为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并明确规定:“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强化精准性 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因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甘肃省委、省政府以及包括3名省部级领导在内的多名领导干部被问责;因党的领导严重弱化、党组织严重软弱涣散等问题,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被改组;因洞庭湖区下塞湖非法矮围问题,湖南省62名国家公职人员被问责……一系列严肃问责的案例,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实践依据。
在“问责什么”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党中央新要求,吸收实践新经验,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首先,在原有基础上,明确将以下方面列为问责情形:
——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
——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
——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
——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
其次,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 解决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个“牛鼻子”,积极探索实践,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2016年7月,首部聚焦问责工作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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