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成食品安全监管新漏洞
在网上购买进口奶粉、进口婴幼儿辅食,网上找人代购家乡特产煎饼、奶皮子,花上数千元购买原产地在中国台湾的老酒……这些在当下很多互联网“原住民”看来再正常不过的销售、购买行为,其实背后危险重重。
9月3日,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白皮书》中获悉,网购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如今已占到该院受理的全部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的64.4%。其中,五成以上案件涉及进口食品问题,如食品经营者销售的进口食品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等。以“代购”等名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现象则“较为普遍”。
“代购”奶粉不走海关?十倍赔偿逃不掉
一个月里,徐某某分3次在邵某开设的淘宝代购店购买了共计4680元的日本奶粉。这些奶粉的外包装均未见有中文标签。徐某某后来以所购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邵某要求“退一赔十”。一审法院判决邵某退回徐某某货款4680元,赔偿46800元,徐某某退还所购奶粉。邵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三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三中院民事庭庭长姚建中告诉记者,在该院审理的代购进口食品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都提出过“代购不是销售”的辩护,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代购行为均被法院认定为销售行为。
法院认定邵某与徐某某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代购关系”。邵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奶粉信息,显著标识商品为“现货”,涉案订单均从浙江省发货,因此法院推定邵某已拥有涉案奶粉的“所有权”。邵某自称的代购行为实为“现货买卖行为”。根据《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乳制品销售者有查验进货、审验供应商、禁止购进无标签的乳制品等义务。本案中,邵某网店销售的涉案奶粉不符合上述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生产商及配方实行注册认证、进口需经严格的检验检疫、销售产品需符合国家奶粉质量标准。
邵某销售的这些奶粉经境外邮寄方式入境,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生产地日本属于未经注册准入地区,外包装既无中文标签、说明书,亦无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
姚建中介绍,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代购案例不在少数,须引起消费者、代购者和网络购物第三方平台的重视。
小作坊食品、违规添加剂食品照样能卖
张某某在淘宝上专门售卖新疆土特产。他在两个月时间里,卖给王某某42份“新疆特产正品罗布麻茶”,共计2068.85元。但没过多久,他就被王某某以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告上了法庭,对方要求其“退一赔十”。一审、二审均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请。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即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许可,且该许可应当标明于食品预包装上。
在本案中,张某某销售的“罗布麻茶”上未见食品经营许可或其他标志,属于无证经营的食品。张某某在二审中提出,该罗布麻茶属于保健食品。他销售的“罗布麻茶”,外包装既无保健品批准文号,亦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经营者,未尽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无证食品,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仍销售的行为,因此支持了消费者诉请。
在另一起案件中,消费者姜某花了5600元在唐山某酒业公司开设的淘宝店上够买了两瓶原产地为中国台湾的“金门高粱金箔酒(限量发行)”。但当他把酒送给朋友时,却被朋友告知,金箔不是食品添加剂,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卫生部明确规定,金箔不得作为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禁止金箔添加食品中。原告要求“退一赔十”。
上海市三中院认为,法律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案所涉商品为白酒,是食品。而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生产的原料,又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食用,故属于违法添加物质。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