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一粮站“霸道”站长数罪并罚被判刑十八年
庭审现场
7月30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华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寻衅滋事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玉华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寻衅滋事一案,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玉华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宣判后,刘玉华不服,提出上诉。
蚌埠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玉华在固镇县濠城粮站(后更名为濠城粮油收储库)任副站长、站长、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违法采用收取粮食销售款不入账、虚造支出、违法报销个人费用等方式,贪污公款人民币251万余元。刘玉华在侵吞国家财产的同时,安排粮站会计将固东面粉厂付给濠城粮站的702吨共计人民币109万余元的小麦款分三次入账,用于自己生意上的周转;在建筑承包商单某因投标需要交纳保证金,向刘玉华提出借钱时,刘玉华找到时任固镇县刘集粮油收储库主任徐某(已判刑),动用该库粮食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借给单某投标使用。刘玉华在贪污、挪用公款的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陆某等9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1.4万元。
法院另查明上诉人刘玉华长期单独或者纠集他人,无事或借故生非、逞强好胜、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扰乱工作秩序和他人生活秩序,并阻挠、操纵固镇县粮食系统人事任免和日常事务等10起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蚌埠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报道,2005年11月3日,刘玉华辞去濠城粮站站长职务。2009年12月3日,刘玉华被聘任为固镇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后为固镇县粮油总公司普通职工。刘玉华先后点名道姓地辱骂过担任濠城镇党委书记的张某、李某等人。2010年至2016年间,刘玉华先后多次随意辱骂、殴打曾任固镇县粮食局纪委书记、副局长乔某,对乔某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2009年至2010年,因申请变动工作岗位以及租赁固镇县粮食局老办公大楼楼顶广告位被拒绝,为达到胁迫粮食局党委的目的,刘玉华使用链条锁先后两次将粮食局老办公楼大门锁上,分别长达一个星期和十多天时间,严重影响了固镇县粮食局的正常工作秩序。其间,安徽省粮食局检查组到固镇县粮食局检查工作,结果固镇县粮食局大门又被刘玉华锁上了。面对惹不起的刘玉华,固镇县粮食局只好召开临时会议,紧急更改了接受检查的地点,让检查组绕道而行,这在全省粮食系统造成恶劣影响。
刘玉华之所以能在固镇县粮食系统横行多年,上下通吃,以至于到了“谈刘色变”的地步,是因为其早早花钱铺好了庞大的“关系网”。
据二审裁定书披露,在刘玉华的“行贿名单”上,有一长串想要拉拢、控制、腐蚀的领导干部名字。她不仅“通吃”粮食系统,包括固镇县粮食局时任党委书记陈某某,三任局长刘某(已判决)、陈某(另案处理)、单某(已判决),以及副局长陆某等,还瞅准了部分乡镇负责人,包括时任固镇县石湖乡负责人宋某、连城镇党委书记强某、濠城镇党委书记李某等,行贿数额在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凡夫/整理)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