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法规即将面世
优化营商环境最重要的是政府诚信,但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有一条涉及政府诚信问题。这方面显然需要引起更多重视并相应增加内容。
□ 本报记者 侯建斌
国内营商环境再次迎来重大利好。近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即将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
7月30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会议室内,一场围绕《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十分热烈,与会专家纷纷为完善《征求意见稿》建言献策。
不少专家认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很多部门做了大量努力和探索,形成许多经验做法。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既是把经验做法固化为法律条文,上升为法律的过程,更是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作用的重要举措。
专家们同时指出,为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亟须在立法体例、具体条款等方面进一步修改完善。
涉及权利义务条款偏少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7章,共68条。
“条例整体的结构篇幅比较好,68个条款也十分饱满。”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给予肯定的同时坦言,这个条例中大部分条款属于倡导、鼓励、支持类表述,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偏少,而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如何将政策性的内容转化成法律,以增强条例的科学性和确定性十分关键。
另外,“政务服务”一章与营商环境的改善不是特别密切,有些属于营商环境提倡,但是更多的是居民办事,虽然个别条款与营商环境有些关联,但关联度并不高。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看来,第三章名称使用“市场环境”、第六章名称使用“法治保障”的表述都不够严谨。
莫于川解释说,“法治保障”的概念过于宽泛,同常识上理解的法律文本的外观形态区别较大,因此这样的提法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
莫于川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内容较长。据他统计,《征求意见稿》有近五分之一的内容属于较长条款,有的条款甚至有五六段。他认为,这种体例及条款罗列,更像是政策性文件,而不是行政法规。
“营商环境应该包括三个层面: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因此要从如何优化这三个方面提升营商环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曹鎏认为,按照此体系结构来看,《征求意见稿》将市场主体、市场环境、监管执法和法治保障进行并列,从逻辑角度而言,四者并不在同一位阶。
“监管与执法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作为一个章名是否合适?而且,执法实质上也是法治保障的内容。”曹鎏说,而在法治保障一章下,既有“政策制定与施行一节”,又有“法律责任”一节,这样的安排是否合理需要斟酌,更需要注意的是,政策本身并非法律概念。为此,她建议重构立法的体系结构。
应当专章规定政府诚信
《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成为与会专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共有七条,分别就立法目的,概念界定、基本原则、管理职责、鼓励改革,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营商环境评价作出规定。
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为了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不少专家对此款提出修改意见。“这几个目的的逻辑关系到底是什么?哪一些是目的?哪一些是手段?”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坦言,立法目的的逻辑关系亟须进一步厘清。
而对于第三条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专家同样给予高度关注,并呼吁将政府诚信内容融入基本原则部分。
该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照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