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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环保法律法规正制定修订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望入法

2019-08-02 07:05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生态环保领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有13部,行政法规30部,国家层面有效的环境标准总数更是多达2011项。

  生态环保领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有13部,行政法规30部,国家层面有效的环境标准总数更是多达2011项。按照“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生态环境部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推动完善最严密的法制体系。

 

  □ 本报记者 郄建荣

  迄今为止,生态环保领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有13部,行政法规30部,国家层面有效的环境标准总数更是多达2011项。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生态环境部近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按照“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生态环境部正在加快立法步伐,以推动完善最严密的法制体系。

  2014年修改,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在立法层面如何保障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落地?别涛说,除了多部法律对此有规定外,党内法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最具创新性。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生态环境部正在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律范畴。别涛透露,除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有相关规定外,生态环境部正在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正在制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法律。

  一批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修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曾介绍说,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共制定实施了60余部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其中,仅党的十八大以来,制修订的环保法律就有8部。

  近日,别涛将生态环境立法情况进行了“更新”。他说,党的十九大以来,生态环境部在积极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又有新进展。别涛所说的“新进展”,包括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的6部法律以及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这6部法律是,生态环境部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在别涛看来,这两部法律不仅填补土壤污染防治和核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而且使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趋于完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在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初次审议。”据别涛介绍,正在修订的还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两部法律的修订主要是涉及机构改革带来的职能和部门名称变化,以及“放管服”改革提出的许可资质管理等相关条款。此外,生态环境部还配合开展了《长江保护法》中有关生态环保部分条款的调研起草。

  在制修订这6部法律的同时,生态环境部还配合原国务院法制办和现司法部推动修订生态环保方面的行政法规,其中,已向国务院报送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修订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同时,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起草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则有12件,“已经制定出台了9件,包括排污许可管理,农用地污染防治,污染场地、建设用地环境管理等,还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3件规章已经完成部务会审议程序,即将发布。”别涛说,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2016年以来,共完成了1400余件/次生态环境部行政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处理了一部分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有冲突,或者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问题,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在加快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上,生态环境部已发布实施2011项国家标准,其中质量标准,包括气、水、土等领域共17项,排放类标准共186项,覆盖了主要的行业和主要的污染物。

  党内法规形式全面规范督察

  2015年生效实施的新环保法是公认的修改得最成功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就是环境责任的归属、承担及其监督。”别涛说,新环保法作为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政府的环保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6条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据介绍,为了确保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责任,除环保法之外,其他相关的环保法律,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还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环保法规,都对监督政府以及政府相关人员履职给予了法律和制度明确。共涉及7个方面。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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