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呼格案到赵志红案 法治进步看得见
本报记者:刘懿德、魏婧宇
2019年7月30日上午,作案17起、背负6条人命的罪犯赵志红被依法执行死刑。
赵志红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不仅因为他穷凶极恶、残忍卑鄙,还因为他自认是轰动全国的“呼格案”真凶。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
2014年,“呼格案”得以依法纠正。
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称,“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呼格案”再审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其意义不在于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于让疑罪从无等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和相关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普遍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坚决防止出现类似悲剧。
而赵志红,最高法经复核确认,其作案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且系累犯。
每一个数字、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悲惨遭遇。罪犯赵志红不仅犯罪性质特别恶劣,而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执行死刑是罪有应得、罚当其罪。但即使面对这样一个不折不扣的“杀人狂魔”,即使部分社会公众早已将其看作是自认罪行的凶手,人民法院的审判也不是唯求“快”,而是谨慎再谨慎,不受各种议论的影响,坚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决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决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坚决坚持严格司法原则,严格履行审判职能。
因此,在判决和复核过程中,即使是赵志红主动并始终供认,即使第一、二审已经裁判认定了赵志红21起犯罪事实,但其供认的4起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有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最高法对其也不予确认。
这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的结果!
“呼格案”,从1996年4月9日晚上8时许案发,到1996年6月10日“凶手”呼格吉勒图被枪毙,仅仅用了62天时间。而赵志红从一审被判死刑到最高法核准到执行死刑,期间耗时4年多。尽管审判时间长短不能说明一切,但同样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不因赵志红作恶多端、恶贯满盈,就可以对其降低证明标准,就可以“和稀泥”,坚决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将案件办成“铁案”的决心。
时代在进步,法治在进步。乐见坚持证据裁判、坚持疑罪从无、坚持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坚持严格司法等一系列原则,越来越得到人民法院的坚决贯彻执行,越来越深入人心!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