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溺亡事故高发待破解 水域场地需尽提示义务
暑期溺亡事故高发待破解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今年7月11日,辽宁台安县发生一起学生溺水事件,7名中学生自发结伴到河里游泳,6名学生溺水身亡。接着7月14日晚,河南潢川县发生一起5人落水、溺亡事故。潢川县在次日发布的通报中称,33岁的女子郭某,带其两个儿子和其兄的一儿一女到河滩玩耍,不慎落水。今年暑期以来,全国已有多地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监护,学生游泳溺亡事故。
自今年4月起,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已发布4条安全预警,其中均强调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做好防范学生溺水相关工作。悲剧的频繁发生,再次引发公众对如何采取真正有效措施,防范学生溺水事故的广泛讨论。
日前,《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多起重庆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学生溺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其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值得警醒。有关学者建议,应从堵疏两个层面强化学生溺水事故防范。
主因在自身 同伴也担责
据不完全统计,未成年人溺水案件多发生在暑假期间,案发地点多为水库、鱼塘、河沟、游泳池,案发时鲜有父母或成年家属在场。
2016年8月3日,谌某某、杨某与万某某结伴到嘉陵江游泳,后谌某某、杨某手拉手去深水区试水。其间,杨某、谌某某同时踏空,万某某见状后呼救。后谌某某游回岸边,杨某则被水淹没失踪。谌某某、万某某离开了事发现场。警方于同年8月5日6时30分左右发现杨某尸体,确证杨某已死亡。
事件发生后,杨某父母将谌某某的监护人、万某某诉至重庆北碚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共计37.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谌某某、万某某在杨某溺水后,具有救助措施不到位和未如实告知的过失。杨某系年满15周岁未成年人,两原告作为其监护人,没有及时询问、掌握其行踪,未尽到监护职责;杨某明知自己水性不好仍在深夜前往自然河道游泳,且在游泳过程中不注重自身安全并做出危险行为是造成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可以减轻谌某某、万某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谌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2%的赔偿责任,万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而在垫江县发生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中,在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溺水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餐厅也承担了部分责任。
2018年5月19日,初二学生胡某与几名同学用餐并饮酒后,相约去公园玩耍,公园四处都张贴着严禁在水库内游泳、戏水的警示牌。胡某提议下湖去泡脚玩耍,后胡某不慎溺水,同行的未成年人由于体力不支且胡某溺水地点离岸边较远,未能将胡某拉上岸,胡某不幸溺水身亡。
随后,胡某父母将另外6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所在学校、就餐的餐厅以及公园管理方诉至垫江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614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溺水时为初中二年级学生,已年满14周岁,其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本案中,在参与聚餐时由胡某提议饮酒,饮酒后胡某相继实施了驾驶电动车、下湖戏水等危险行为。胡某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胡某溺水死亡是在周末放假期间,两原告作为其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法院最终认定胡某父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90%的责任,餐厅以及同伴共计承担10%的责任。
未尽提示义务 水库方需担责
在重庆潼南区法院2017年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中,相约到水库玩耍的未成年同伴将受害人推下水,该同伴承担了主要责任,水库管理方存在管理过错也担责。
2016年5月的一天,潼南区某中学学生刘某与王某、奚某3人相约到水库边玩耍。后刘某提议在水库里玩水,并表示自己不会游泳,后王某趁刘某不备将其推下水。意识到刘某可能溺水,王某下水摸索一阵,并未发现刘某。事发后,王某和奚某因害怕担责而将事情隐瞒。几日后,奚某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刘某父母将王某、奚某、某初级中学和水库承包人田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奚某与死者刘某共同邀约在水库玩耍、游泳,王某将刘某从背后推入水中,导致刘某落水溺亡,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奚某本该意识到危险却依然结伴前去游玩,在刘某落水后亦未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存在一定过错。事发水库仅有一处警示标语,且刘某3人在水库边玩耍期间无人员出面制止,田某作为水库承包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件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奚某、田某分别承担65%、15%、10%的责任,原告则需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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