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只生不养”,法治应有之义
追责“只生不养”,法治应有之义
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2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将存在恶意弃养等情形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对于民政部门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提起追索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一定给予支持。”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说(7月15日《山西法制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正常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即“事实孤儿”。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主要分两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这两类“事实孤儿”的确应被纳入政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资助救助等体系。因为无论父母怎样,其子女无辜,他们的成长不能被耽误;无论父母是残是病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影响孩子的生存。
而对于父母“只生不养”导致的“事实孤儿”,除了加强相关保障工作,还应依法追索抚养费,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有必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这类“事实孤儿”的父母本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孩子,却故意、恶意弃养孩子,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有的父母一走了之,将孩子寄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老人由于健康、经济、精力等原因,往往不能很好地尽到抚养与监护义务,导致孩子失养失教甚至失学,老人们或对孩子溺爱、放任,导致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有的父母甚至长年在外,长期失联,要么让孩子脱离监护单独居住,面临险境,要么将孩子推向社会,任其自生自灭,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如此培养出来的下一代容易违法犯罪,至少会制约社会的进步。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抚养教育,既指物质生活上的养育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开支,也包括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培养。公民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拒不履行义务违法,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期待各地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将相关意见中的“只生不养”将被追责、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举措落到实处。就像这些年,个别地方将拒不送子女入学的父母告上法庭一样,主动作为,依法追责。
前不久热映的电影《何以为家》,讲述了一个12岁的黎巴嫩男孩扎因悲惨的生活经历,他控告自己的父母,原因是父母生下了他,却没能好好抚养他。他希望所有不能好好抚养自己孩子的父母都不能拥有孩子。电影讽刺了不及格父母“生而不养”的社会现象,对观众起到一个警示作用:生养生养,只生不养,枉为父母。每个父母都该从这部电影中得到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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