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门槛考试”遴选人才见证中国法治进程
法律界“门槛考试”遴选人才见证中国法治进程
□ 本报记者 刘子阳
“那时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正式形成,考试内容主要以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为主。报考人员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当中符合做律师工作条件的人员。”彭雪峰至今还清楚地记得,1986年第一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开考时的情景。
彭雪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资格考试的首批通过者之一。
在彭雪峰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第16个年头——2002年,律师资格考试取消,首次实行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谢幕”,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式“接棒”……
从“律考”到“司考”再到“法考”,作为法律界的“门槛考试”,为国家遴选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很多人已成为骨干力量,他们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
法律界“门槛考试”之变迁折射出中国法律人职业化的不断发展,也见证着中国法治的进程。
律考
把好法律职业入口关
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曾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精神,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明令取缔了旧的律师制度,解散了过去的律师组织。
195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同年6月,全国共建立800多个法律顾问处,专职律师2500多人。
也就是一年的光景,由于受“左”倾思潮影响,律师制度也随之夭折。直到1979年12月,重建后的司法部出台《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律师制度才得以恢复。
1986年之前,是国家司法工作恢复初期,并不具备举行大规模考试的条件,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律师资格主要通过考核授予制度予以认证。
考核授予制度的弊端显而易见,因为各地的考核尺度差异较大,各地律师准入的条件不一,律师队伍质量参差不齐。
在这一背景下,通过规范的考试来选拔专业法律人才势在必行。律师资格考试应运而生。
1986年9月27日至28日,我国举办了首次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据统计,当年共有2.9万人报名参考,有1134人成绩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多年的司法实践工作让人意识到,法律的专业性很强,法律职业活动是高度技术化的专业活动,需要较高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做支撑,必须要有相应的准入门槛。”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介绍说。
在2009年出版的一本名曰《共和国部长访谈录》著作中,记录着原司法部部长蔡诚对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回忆: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是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摸索阶段,考试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于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这意味着,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终于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来,这也标志着新中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开始进行着第一轮的‘转型升级’。”王进喜这样评价。
历经15年的改革、完善和发展,到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数累计超过20万人,律师资格考试已成为一项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考试,被称为继高考、研究生考试之后中国第三大考试。
也正是在这一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又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司考
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
200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2001年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均不再单独举行,而是纳入2002年实施的统一国家司法考试。这预示着律考退出历史舞台。
事实上,关于统一国家司法考试的讨论由来已久,原来的“三考”在试题难度、考试纪律、分数评定等方面存有较大差距。律师资格考试是全国公开考试,其他两者则是内部考试,以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准入门槛明显低于律师。
统一考试消息一出,引起社会轰动。
在王进喜看来,司法考试是对过去各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整合,国家确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让法官、检察官也一同加入到国家统一选拔的考试中,告别以前以内部考核为主的选用标准,有利于全面提高整体司法队伍,尤其是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专业素质,促进司法公正和高效,在中国司法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02年3月,司法考试首考如期而至,共有36万人参加,报考人数再创新高。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