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在社会各界引发强烈反响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特赦令在社会各界引发强烈反响
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特赦令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大家一致认为,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既承续了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又是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彰显依宪治国理念,树立宪法权威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措施,特赦的时间点一般均选在国家重要纪念日或节假日。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的重要节点。此时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无疑是一项展示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营造节日祥和喜庆氛围的重大政治决定和法治举措,不仅能够发挥特赦制度所固有的救济法律不足、平衡社会关系、调节利益冲突之刑事政策功能,也更能凸显一系列重大的时代价值。”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表示,此次依法特赦是宪法修改后直接以宪法为依据的一次重大宪法实践活动,是实施宪法规范的最直接体现,有助于进一步彰显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之法治理念,树立宪法的权威。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认为,此次特赦的对象范围在2015年特赦四种类型服刑罪犯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五种类型的服刑罪犯,共有九种类型服刑罪犯被列入此次特赦对象范围,“这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行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仁政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他认为,此次特赦对象重点突出、特赦实体标准慎重有度、特赦程序依法进行,兼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展现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值得充分肯定。
“此次特赦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阴建峰表示,加强人权保障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我国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适时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次具体体现,生动展现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也体现了我国刑罚宽宥、人道的精神,“继2015年特赦之后,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再次实行特赦,特赦的决定和实施都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有助于促进特赦的常态化运作,对中国特色赦免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的不断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积极审慎、依法办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依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我国对特赦决定的执行具体程序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特赦,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监督特赦实施。如何积极审慎、依法办理特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特赦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公众十分关心的问题。
“从特赦案件办理环节看,监狱承担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定的特赦对象、范围、条件、标准,依法向法院提请特赦建议,并在法院裁定后,依法将罪犯予以释放的法定职责。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切实做好特赦各项工作,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表示,2015年,全国监狱系统完成了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工作任务,健全完善了特赦工作制度,积累了一定经验,“时隔4年再次特赦,我们将指导全国监狱系统严格依照这次特赦的法定条件和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办理每一起特赦案件,确保办理的每一件特赦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公安部十三局副局长游蓉表示,公安机关在此次特赦工作中承担着羁押在看守所拟特赦对象依法进行摸排、核查,以及对其他拟特赦对象进行现实危险性评估、后续帮教安置等工作,“我们将对照特赦标准,全面细致摸排,扎实调查取证,及时提请裁定,做到适用法律准确,报请程序合法。同时,加强对在押罪犯的谈话教育,一方面促使被特赦罪犯感恩党和国家,另一方面发挥特赦感召效应,教育其他罪犯努力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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