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谈为何专门立疫苗管理法: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可行性
中新社北京6月29日电 (黄钰钦 梁晓辉 蒋涛)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疫苗管理法。在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疫苗专门立法有利于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据了解,在疫苗管理法出台之前,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已对疫苗管理制度有所规定。近年来,随着疫苗领域中问题突显,特别是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进一步以专门立法形式完善疫苗管理制度更显迫切。
疫苗管理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由于疫苗活动和疫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它的法治建设显得更为必要。”袁杰指出,疫苗不是一般的商品,主要的对象是儿童,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所以对疫苗管理制度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她进一步表示,从法律规范上看,把分散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集合、整合成一部法律,有利于发挥制度顶层设计的权威性,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利于各有关主体操作。
“因为大家说这个要到药法上去找,那个要到传染病防治法中去找,有的要到行政法规中去找。整合到一部法律中,有利于疫苗活动的各参与方严格执行疫苗法律,遵守疫苗管理的相关规定。”袁杰说。
疫苗作为特殊药品与公众健康直接相关,疫苗管理法明确,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表示,疫苗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非常有效的公共卫生手段、是生产过程中具有复杂性的生物制品。
“在这样的前提下,疫苗管理法是在药品管理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疫苗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的法律。这部法律明确地提出了疫苗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对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提出了特别的制度和规定。”焦红说,立法的目的就是首先要保证疫苗安全,能够做到安全有效可及,保障公共健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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