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疫苗管理法鼓励实施通过商业保险开展补偿
中新网6月29日电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巡视员崔钢29日表示,疫苗管理法鼓励实施通过商业保险开展补偿。
会上有记者提问:疫苗管理法规定了国家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制度,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制度有哪些具体的措施体现补偿的及时、合理和公平?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这些具体的实施办法计划什么时候出台?不同收入水平的地区具体补偿是怎么做到平衡?
对此,崔钢称,疫苗接种发生的异常反应,实际是大家普遍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但是首先要跟大家强调的是,疫苗的异常反应,实际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药品不良反应,这本身是疫苗的生物特性决定的”。另外,与受种者自身免疫的具体情况,比如是不是有免疫缺陷,或者当时处在某一种疾病的潜在情况等等各种因素都相关。
崔钢指出,接种疫苗以后出现的异常反应,发生率是非常低的。我国近一年来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系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会同药监部门,建立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实际上按照法律需要补偿的,因为异常反应是接种合格的疫苗、规范操作以后出现的,它是一种无过错行为,所以不叫“赔偿”,是“补偿”。“近几年我们需要补偿的情形,每年的发生率是百万分之几的概率,实际是非常小的”。
崔钢称,现在我们经常遇到的比如接种流感疫苗、麻疹疫苗出现的轻微低热,或接种部位出现红肿,绝大多数不需要临床处理或者不需要做任何的处理,很快可以自愈。但是有时候的一些报道可能大家会产生误解。
崔钢称,如果发现了可能认为比较严重的疑似的异常反应(在确定之前都作为疑似的),受种者要及时就诊。接到就诊者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要组织开展调查诊断,这都是这些年来形成的一套非常完善的系统。
崔钢透露,调查不仅仅是疾控机构,实际上是由专家组开展的。专家组由临床医生、流行病学专家、疫苗学专家组成。通过调查认为属于异常反应的,要把结果及时告诉受种者或者监护人,并启动补偿工作。
“如果大家对这个有异议,无论是受种者或监护人,大家不服,可以申请鉴定。我国实行的是一级调查诊断、二级鉴定,鉴定由医学会组成,一是地市级医学会组成一级鉴定,如果大家认为没问题了,心服口服了,接受结论了,该启动补偿启动补偿”。崔钢指出,如果还有异议,省级医学会继续开展鉴定。补偿的原则是,凡是接种的疫苗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无论是全国性的,或者是某省,根据本地区疾病控制需要确定的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的异常反应均由财政支付。属于自费接种的疫苗,(原来称一类疫苗,现在的法称非免疫规划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由疫苗生产企业,也就是上市许可持有人来承担。
崔钢称,疫苗管理法在异常反应处置方面有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建立目录。在国际上有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实行了,但是这个目录的建立,一定是在经过大量的现场实践,包括疫苗的临床试验,包括大量的文献研究等等,列出某一种疫苗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什么样的情形可以作为异常反应。
建立目录的目的是:一是便于调查诊断和鉴定,使整个的过程更加科学规范,更加有据。二是使补偿更加合理。问题中提及的如何使补偿工作更加公平合理,实际上疫苗管理法提出的是及时、便民、合理,也体现了这个意思。“所以这部法规定,补偿的原则、范围、标准、程序由谁来规定?由国务院来制定,这实际上也是基于我国免疫规划实施这么多年总结出来的,原来各省不同程度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不够统一,容易互相攀比。这样给大家感觉好像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次在总结了全国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又借鉴了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特别是我们突出了以人为本,所以这次规定,国家来统一制定这些补偿的原则、程序,然后由各省依据国家的规定制定补偿的具体办法”。
崔钢表示,疫苗管理法还鼓励实施通过商业保险开展补偿。这个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使补偿、调查、诊断更快捷、更规范,效率更高。实际上采取这一系列工作,都是希望广开渠道,使这个虽然发生率极低,但是对每一个异常反应受种者受种者及其家庭体现人文关怀,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疫苗管理法在这个方面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中国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