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加大惩治“老鼠仓”
2019-06-29 01:21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即人们所称的“老鼠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顽瘴痼疾。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八
“两高”司法解释加大惩治“老鼠仓”
明确有关定罪量刑标准 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即人们所称的“老鼠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顽瘴痼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8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有关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同时,该司法解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介绍说,司法解释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情形。在此基础上,司法解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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