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保障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中新社昆明4月30日电 (陈静)3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外发布,《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下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以地方立法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云南是全国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跨境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规划(2016-2020年)》等,明确提出到2035年建设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目标,并加大推动力度。
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管国芳介绍,“本次《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5章48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主要在规划制定、建设重点、工作职责、权利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条例》指出,示范区建设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民族关系和谐等方面为重点,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作为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同时,示范区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将示范区规划任务实施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李正洪表示,云南采取分阶段方式推进示范区建设,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阶段,与云南省国民经济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同步编制实施示范区建设五年规划,确定每个阶段的具体建设目标任务,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确保到2035年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李正洪补充说,云南将继续实施“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打造一批有特色、产业强、环境好、民富村美人和谐的民族示范村镇。发挥民族地区劳动力充足、自然资源丰富、自然环境优美等优势,发展民族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推进民族地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夯实示范区建设的物质基础。实施好新一轮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在加快推进兴边富民、扶持“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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