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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罪名改判无罪 聚焦最高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案四大看点

2019-04-10 20:20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裴显鼎表示,经过再审,原审错误裁判得到了纠正,改判顾雏军、张宏只犯挪用资金罪一罪,对顾雏军改判有期徒刑

  新华社深圳4月10日电 题:部分罪名改判无罪 严格依法保护产权——聚焦最高法再审改判顾雏军案四大看点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罗沙、毛一竹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撤销了原判对顾雏军的部分罪名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作为一起始于十多年前的涉产权疑难复杂案件,顾雏军案再审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该案的再审改判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看点一:三项罪名撤销两项,顾雏军可申请国家赔偿

  “我院启动再审后,对该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最终的公正裁判。”担任该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的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裴显鼎说。

  裴显鼎表示,经过再审,原审错误裁判得到了纠正,改判顾雏军、张宏只犯挪用资金罪一罪,对顾雏军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对张宏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其他原审被告人均被改判无罪。

  顾雏军,是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

  2009年,法院原审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因分别犯上述一罪或数罪被判处刑罚。

  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法2017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提审该案,并于2018年6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被改判无罪的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有松、晏果茹、刘科均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部分罪名被改判无罪导致服刑期限超过改判刑期的顾雏军也可申请赔偿。此外,原审判决对顾雏军等人还分别判处了数额不等的罚金刑。本案再审判决生效后,有关部门将依法把已经执行的罚金返还顾雏军等人以及刘义忠的亲属。

  看点二:顾雏军两项罪名为何被改判?

  对于原审判决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裴显鼎表示,原审认定顾雏军等人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综观全案,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本案侦查期间,法律对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本案原审审理时,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已明显降低。”裴显鼎说,此外,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与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有关,也并未减少顺德格林柯尔的资本总额。

  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等人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后向社会披露的事实存在。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必须有证据证实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裴显鼎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是指“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上述情形。

  ——由于侦查机关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四名股民证言的程序违法,原第一审未予采信。原第二审在既未开庭审理也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采信其中三名股民的证言,确属不当。

  ——案件再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的民事调解书系在本案原判生效之后作出,未能体现顾雏军等人的真实意愿,且不能客观反映股民的实际损失。

  ——本案也不存在“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情形,原审以股价连续三天下跌为由认定已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认定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追究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裴显鼎说,本案再审改判切实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

  看点三:为何认定顾雏军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法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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