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四类行为被纳入“冷暴力”违法犯罪手段
四部门印发意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实施“黄赌毒盗抢骗”不应定为恶势力
扫黑除恶明确“软暴力”标准
昨日上午,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陈一新说。
恶势力
是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判断标准
记者注意到,《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法副院长姜伟表示,该《意见》还界定了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姜伟称,针对这一问题,该《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记者注意到,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存在着认识分歧,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该《意见》对以上问题也逐一释明。
此外,该《意见》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少,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套路贷
实施对象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将从重处罚
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该《意见》还指出,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在案件管辖上,该《意见》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举报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应立即受理并移送。
姜伟表示,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姜伟强调。
软暴力
四类行为被纳入“冷暴力”违法犯罪手段
在他人家门口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对此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记者注意到,此次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将这些行为纳入“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之中。
中国观察